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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马务律师/事务所

2019-2-15 0:12:43发布286次查看ip:120.230.91.43发布人:zhouchu07

邹**宙阳律师,白云区资深律师,大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十余年,办案思维超乎寻常,经常能够出奇制胜。主要擅长:房产土地纠纷、合同债务纠纷、重大伤亡索赔、离婚继承、重大刑案辩护、企业担保纠纷、股东权益纠纷等案件

本案的逻辑其实很清楚,根据《温泉旅游服务质量规范》和《广东省温泉旅游服务规范》规定,本案被告属于无证非法经营温泉,在此情况下造成一人死亡的事故,无证非法经营造成他人死亡,依法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即被告应就杨水玲老人溺亡,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另外,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被告还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可以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第三,还可以要求相关监管机构追究其行政责任,责令停业整顿和进行罚款处理。

另根据《温泉旅游服务质量规范》和《广东省温泉旅游服务规范》规定,本案被告基本没有尽到任何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也是导致杨水玲老人溺亡的直接原因,如果温泉池合格,配有相关安全设施,有监控设备,温泉水温有控制,杨水玲老人不会溺亡;如果服务员不走开,或者走开时间不长达三十四分钟,杨水玲老人不会溺亡;如果有安全人员和巡查人员巡视,杨水玲老人不会溺亡;如果事发后,被告现场配有的合格医疗人员和医疗设备,而不是临时从兄弟单位调配医疗人员,且没有任何医疗设备,浪费黄金救治时间,而是及时有效的进行救治,或许杨水玲老人可以幸免于难。

根据上述,本案被告几乎没有尽到任何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原告需要提请法庭注意的是,谈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到位,应是在被告属于合法有证经营的情况下,才予以关注的。但本案被告属于无证非法经营,这种情况下谈安全保障义务,是不合理的。被告非法无证经营,不但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还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另外,法庭和双方一直重点的关注的垃圾篓里面的“药品”残片,原告已经举证证明其是保健品欧米茄3的残片,而保健品是不具有疾病指向性的,普通老人吃保健品也是很正常的事情,并不能由此推断杨水玲老人因病溺亡,如果真的有相关疾病,吃的应该是处方药,而不是保健品了,事实上根据公安讯问保姆的内容,保姆也回答老人只有颈椎有点问题,其他没听说有什么疾病。

而关于未作尸检的问题,第二次庭审也已经阐述的很清楚了;被告弃权的后果,不应由原告承担,原告方作为杨水玲的儿子丈夫,不想做尸检这是常情常理,要求原告方主动做尸检,这样的要求对原告来说太高,不符合人情常理,而被告方如果坚持要做,公安也是会强制做的,不是原告方能阻止的,被告的弃权行为,不应由原告承担,原告并没有做错什么,原告没有义务主动要求做尸检。另外,尽管杨水玲老人溺亡,并非自身疾病,没有尸检也并非原告方原因,但仍然需要提请法庭注意的是:有没有尸检,甚至是否因病溺亡,都仍然是在被告合法有证经营的前提下,才应予以关注分析的,被告非法无证经营的情况下,都应该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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