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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元下田律师/事务所

2019-2-15 0:08:38发布284次查看ip:120.230.91.43发布人:zhouchu07

邹**宙阳律师,资深律师,大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十余年,办案思维超乎寻常。主要擅长:房产土地纠纷、合同债务纠纷、重大伤亡索赔、离婚继承、重大刑案辩护等等案件。

被告在本案中,没有尽到任何的安全保障义务,甚至连其中最基本的警醒提示义务都没有尽到,其所声称的警示牌和服务员口头提醒等等,都不存在。更何况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并不止于被告所声称的提醒警示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等相关规定,被告在本案中作为事故温泉酒店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对来温泉酒店消费的顾客,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且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1、经营资质、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日常管理上,尽到安全保障义务。2、受害人发生危险时,被告是否及时采取了保护和抢救措施,即在服务管理上,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3、防范制止侵权行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具体在本案中,被告除了连基本的告知和警示义务都没有尽到之外,至少还在如下一些方面,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1、未配备有安全巡视人员,并在岗。2、当值服务员未在岗。3、温泉池的水位高度明显太深,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也不符合杨水玲的身高。4、温泉池未配有水温测试器和温控设备,并且在保姆说了水温太高不泡了,服务员也未调试水温至合适温度。5、温泉池未按照摄像头监控装置,由同性人员监看。6、温泉池未有救生圈相关设备。7、温泉池未有扶手设备。8、温泉池周围太过光滑,没有任何摔倒后的抓扶设施。9、现场未配备溺水救生专业人员,只是临时从所属疗养院调来医疗人员,从而导致耽误宝贵的抢救时机。10、无专门的溺水急救医疗设备。11、没有专门送医的救护车,需要等到120救护车过来,错过了宝贵的抢救时间。12、温泉池周边植物茂盛,遮挡视野,不利于巡视看护。

故在本案中,被告对杨水玲的溺亡,未尽到任何安全保障义务,负有不可推脱的完全责任。被告在本案中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杨水玲溺亡的全部根本原因。

另外,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本案的举证责任分配上,被告应承担推定过错举证责任。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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