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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江高镇律师/事务所

2019-1-4 13:40:29发布498次查看ip:120.230.130.142发布人:zhouchu07

邹**宙阳律师,广州知名资深律师,大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十余年,办案思维超乎寻常,处理过很多重大疑难棘手案件和事务,主要擅长:房产土地纠纷、合同债务纠纷、重大伤亡索赔、离婚继承、重大刑案辩护、企业担保纠纷、股东权益纠纷、公私重大疑难事务智囊顾问等等案件。

1、P9第一段及第四段、及P10第二段。确认西头村21.05亩的土地为租赁性质,但一审法庭没有查明该块土地已经偿还给西头村,且已经被征收,征地款已经归西头村所收取。另外,一审法庭查明第三人用张学村的3.9亩,用于偿还西头村的21.05亩一部分,这个是确实存在的,张学村至今仍然没有取回该块土地。

2、p9第二段及第四段。虽然查明1993年1月12日,罗东管理区将禾洲村的9.3亩【实际为8.51亩,减少的0.75亩,是跃华路退建占用而减少】,以每亩15.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关景佳开发房地产用,但没有查明该转让款是否归于了第三人,还是禾洲村自己收取了,以及西头村和张学村是否有参与分配到,事实上转让款是禾洲村和第三人瓜分了,西头村和张学村都没有得到任何的分配。

3、p9第二段。虽然查明1993年1月30日,张学成将17.98亩租给第三人使用50年,但没有查明38000元每亩的一次性租金,第三人是否已经支付?但事实上,张学村是从来没有收到过该笔租金的。另外,一审法庭所述的租赁期内,该块土地的一切征地补偿款归第三人,这一点与事实不符,该土地和西头村21.05亩一样,都是租赁性质,租期为五十年,不可能租赁期内的征收款归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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