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上海分类信息网
免费发信息
广州 > 法律公证

白云区钟落潭律师/事务所

2019-1-2 12:34:49发布386次查看ip:120.230.91.169发布人:zhouchu07

邹**宙阳,广州资深律师,律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十余年,办案思维超乎寻常,经常能够出奇制胜。

退一步说,即使如一审判决书所述,担保人仍被认为要承担第三笔借款的担保责任,但在第三笔借款合同签订时,以南沙区湖海街3号203房产作为抵押房产,系借款合同四方共同一致意思表示,虽然没有做抵押登记,但因各方合意具有法律效力。

故一审判决认为贱卖抵押房产所得款,清偿抵押担保的第一笔和第二笔借款后,剩余部分应按比例清偿第三笔借款和垫资赎契款等杂费,也是错误的。该笔房产贱卖款项,即使用于清偿第一笔和第二笔款项后,也应当先用于清偿第三笔借款,因为这是第三笔借款合同各方的共同约定,即使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也因为是各方合意,具有合同法律效力,应优先于借贷双方私下约定的且有损第三人【担保人】利益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该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约定无效。另《担保法》第三十条和《担保法解释》第四十条也均有相关规定,即:借贷双方损害担保人利益的行为无效。

所以,在本案中垫资赎契款等杂费的新借款,不能和担保人担保的第三笔款项同时按比例受偿,而应后于第三笔借款及相关利息受偿。借贷双方的私下约定和确认,不能损害担保人作为第三人的利益,况且垫资赎契款等杂费,还是后来才产生的新借款,凭什么和之前的债务按比例清偿?

该用户其它信息

VIP推荐

上海分类信息网-上海免费发布信息-上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