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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狮岭镇律师/事务所

2018-12-30 11:57:34发布371次查看ip:120.230.130.243发布人:zhouchu07

邹**宙阳律师,资深律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十余年,办案思维超乎寻常,经常能够出奇制胜。主要擅长:房产土地纠纷、合同债务纠纷、重大伤亡索赔、离婚继承、重大刑案辩护、企业担保纠纷、股东权益纠纷等案件

四、原告接手修理厂后两年间,没发现所谓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却在两年租赁期届满后,突然发现所谓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诉请要求解除合同,这完全不合乎常理,也过了解除权的法定除斥期限。

原告从2016年8月15日全面接手修理厂至今已两年,两年期间其从未提出任何异议,更从未提出要求解除转让合同,却在租赁期届满后,提出本案诉请无理要求。如果果真如原告所述,购买修理厂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那原告早该提出异议并要求解除合同,不至于转让修理厂两年后,才猛然认识到要解除合同吧?而且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间为一年,原告的诉请也过了时效。

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主张解除转让合同,但却并未提供任何的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其签订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原告诉请要求解除转让合同,但本案并不存在《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合同解除的任何情形。在合同目的已经完全实现的情况下,原告因为生意状况不好了,竟无端找个站不住脚的理由,要求拿回两年前的修理厂转让金,同时这边又白白收取了修理厂租赁期内的全部收益。原告的诉请逻辑,令人不可思议、

本案原告要求解除转让合同,不但未提供任何被告具有根本违约行为的证据,而且原告签订转让合同的目的,即:接手修理厂经营至租赁期届满【2017年7月31日】的合同目的,已经完全实现。在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的情况下,竟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修理厂转让金,对原告的本案无理诉求,恳请法庭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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