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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太和镇律师/事务所

2018-12-30 11:54:10发布304次查看ip:120.230.130.243发布人:zhouchu07

邹**宙阳律师,广州知名资深律师,大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十余年,办案思维超乎寻常。主要擅长:房产土地纠纷、合同债务纠纷、重大伤亡索赔、离婚继承、重大刑案辩护、企业担保纠纷、股东权益纠纷、公私重大疑难事务智囊顾问等等案件。

原告从2016年8月15日全面接手修理厂至今已两年,2017年7月31日原租赁期届满后,原告又继续自行交租了一年【此时原告与出租方是事实上的租赁关系,只是没有签订有租期的合同,据了解:系因为广州查环保和排污,出租方不愿再签订书面上的租赁合同。】而这两年修理厂的经营管理收益等全部权益,均系由原告在享有,被告没有进行过任何的干涉,而原告一直经营修理厂至今。根据上述,原告购买修理厂的合同目的已经完全实现,被告已经确保其经营至签订转让合同时的租约届满,即:2017年7月31日。

现原告因为出租方不愿签订书面合同,只愿意有事实上的租赁关系,便声称被告没有保障其“永久使用”,是毫无理由的:首先,转让合同并没有“永久使用”,而只有修理厂归原告“永久所有”一说。其次,被告和出租方的租期早已于2017年7月31日届满,期后原告还自行和出租方续约了一年的事实租赁关系,租赁关系早已和被告脱钩。第三,无论根据转让合同还是常理,被告都没有义务确保出租方一直会将场地出租给原告,况且出租方现在也并非不愿出租,而是可以继续事实上出租给原告,原告是因为目前生意状况不好了,才无理找茬提起本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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