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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律师/白云区律师/白云区律师事务所

2019-1-2 12:30:46发布554次查看ip:120.230.91.169发布人:zhouchu07

邹**宙阳,广州资深律师,律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十余年,办案思维超乎寻常,经常能够出奇制胜。主要擅长:房产土地纠纷、合同债务纠纷、重大伤亡索赔、离婚继承、重大刑案辩护、企业担保纠纷、股东权益纠纷等案件

1、本案借款人的房产只有其中一套办理了抵押登记,而且只为第一笔第二笔借款办理的抵押登记,没有为第三笔借款办理抵押登记,而借款人的另外一套房产自始至终都未办理登记,这些均系本案借贷双方的共同过错,而担保人对此没有任何过错。但上述借贷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却又导致担保人丧失了检索抗辩利益,担保人是基于借款人自身有两套房产担保的前提下,才敢为之提供担保的,而借贷双方不予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导致担保人出现了错误判断,对风险评估明显不足,这实质上是借贷双方对担保人进行欺诈的表现。

根据上述,并结合《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物权法》第176条和第218条规定:在债务人自行提供物的担保时,保证人有权在物的担保范围以外承担责任。债权人放弃质权,损害了保证人的顺位信赖利益,担保人免除相应的担保责任。

鉴于借款人的两套房产,已经足以清偿债权人款项,故担保人无需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3、另外,本案担保人在第一笔借款中,没有注明用房产担保,故是保证方式担保。在第三笔借款中,担保人虽然注明用两套房产进行抵押担保,但实际均未办理抵押登记,但这并非担保人的过错导致,担保人作为普通市民,根本不知道房产抵押需要做抵押登记,而债权人作为专业放贷人,其没有提醒或要求担保人去做抵押登记,因为如果其告知担保人需要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担保人可能会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而予以拒绝并不再提供担保。所以在本案中,担保人实际上都是只提供了保证担保。

根据上述,并结合《担保法》第28条规定:物权担保优于债权担保,若债权人放弃物权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本案担保人应在借款人提供的房产总价值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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