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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石井镇律师/事务所

2019-1-1 21:53:16发布293次查看ip:120.230.91.169发布人:zhouchu07

1、债权人和借款人私下擅自贱卖借款人的其中一套抵押了的房产,所得到的卖房款RMB155.8155万元,应当先用于清偿担保人所担保的第一笔和第三笔借款和利息,因为贱卖的该套房产,虽然担保了第一笔和第二笔借款,且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该套房产也注明了用于第三笔借款的担保。而该套房产用于第二笔70万元本金和利息的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担保人完全不知情,系借贷双方对担保人恶意的隐瞒和欺骗表现。担保人仅知道该套房产只用于了第一次30万借款的抵押,故才敢在第三笔借款的时候,继续为之提供担保的,否则明知借款人的担保物基本没有了担保价值,或担保价值严重贬值的情况下,担保人是不可能继续对其第三笔借款进行担保的,这是借贷双方恶意隐瞒和欺骗担保人的表现,从而让担保人对风险评估做出了错误判断,继续对第三笔借款提供了担保,这剥夺并损害了保证人的顺位信赖利益。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另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四十条的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理。

据此,在本案借贷双方在第三笔借款合同签订的时候,不但隐瞒了第二笔借款的存在,而且隐瞒了第三笔借款的担保物,已经另外为第二笔借款担保了70万元本金和利息,故在该70万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担保人免除保证担保责任,即:担保人因此免除了70万元及利息的担保款项额度,自然第三笔30万元的款项和利息,不应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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