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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从化律师/从化律师/从化事务所/广州从化区律师

2019-1-1 12:38:34发布288次查看ip:120.230.91.169发布人:zhouchu07

邹**宙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大型律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十余年,办案思维超乎寻常,经常能够出奇制胜,主要擅长:房产土地纠纷、合同债务纠纷、重大伤亡索赔、离婚继承、重大刑案辩护、企业担保纠纷、股东权益纠纷、公私重大疑难事务智囊顾问等等案件。

本案借款人共向债权人借款三笔,即:第一笔,2016年1月18日,借款RMB30万元;第二笔,2016年1月20日,借款RMB70万元;第三笔,2016年2月27日,借款RMB30万元(实际仅支付RMB26.3914万元)。其中第一笔和第三笔借款,借款人除了用自身名下的两套房做了抵押担保外【担保方式注明为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担保人对第一笔借款是以保证人的形式提供的担保,而对第三笔借款,担保人虽注明以名下两套房产进行担保,但债权人可能担心担保人的产生风险意识,并没有要求其去办理抵押登记。而对于其中第二笔借款,却完全系借贷双方私下签订,担保人在签订第三笔借款担保时,对此并不知情,更不知第一笔和第三笔借款中借款人抵押的房产之一【即:南沙区湖海街3号203房】,已经用于第二笔借款的抵押,且办理了抵押登记。

借款期间,债权人依据债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公证书》,和借款人一起擅自低价变卖了借款人办理了抵押登记的那套房产,即:南沙区湖海街3号203房,出售价格为RMB155.8155万元,远低于市场价格,且借贷双方还私下确定用以冲抵RMB155.8155万元的欠款,但冲抵顺序并非是先予偿还该房产抵押担保的债务,而是优先清偿了双方的新借款,即:垫资赎契款等杂费,且杂费金额还明显偏高,没有任何凭据。

对此,虽然一审法院对冲抵顺序做了调整,即:认定卖房所得款,应优先于垫资赎契等杂费的新借款,先行偿还了该套房产所抵押担保的借款和利息,即:第一笔和第二笔借款和利息。但是,上诉人认为,卖房款用于清偿本案三笔借款及利息的偿还顺序上仍然有误,即卖房款不应先用于清偿第二笔借款,理由在下面进行阐述。另外,对于债权人当庭承认的“RMB155.8155万元的确系低于市场价格”这一贱卖抵押房产,造成抵押物损失的行为,一审法庭并没用做出任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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