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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龙归镇律师/事务所

2019-1-3 17:02:13发布401次查看ip:120.230.130.142发布人:zhouchu07

邹**宙阳律师,广州知名资深律师,大型律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十余年,办案思维超乎寻常,深受当事人信赖。主要擅长:房产土地纠纷、合同债务纠纷、重大伤亡索赔、离婚继承、重大刑案辩护等案件

3.根据上述,担保人担保的债权已经消灭,不再存在担保责任。但退一万步说,本案即使没有上述的情形发生,担保人也还有其他相关理由进行抗辩。

一、合同编号为“贷2016.01.18-30A”的第一份借款合同中,担保人是以保证人的形式提供的担保,借款人则提供了名下两套房产提供物权担保。根据《物权法》第176条规定以及《担保法》第28条规定,物权担保优于债权担保,若债权人放弃物权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担保物不能清偿的部分,才由保证人担保偿还,现借款人还有一套房未处理,所以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本案担保人提供担保,均系担保人自身个人行为,其配偶并不知情更未签字,故担保责任与其配偶及夫妻共有资产无关。作为案外人的担保人之妻,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而其与担保人共同共有的房产,相当于案外第三人资产,即使在第二份担保人提供物保的借款合同中,担保人注明了用自己名下两套房产作为担保,也并不发生物权担保法律效力。案外第三人的资产,并非担保人一人所有,担保人无权自行设定担保。

三、本案所涉两个借款合同,虽然设定了所谓的房产抵押,但房产并未实际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且并非担保人的原因,故不产生房产抵押的法律效力。担保人提供的所谓担保房产,不应作为抵押房产。

四、贷2016.01.18-30A的第一份借款合同,并未有签约日期,故借款主合同并未生效,虽然该笔借款实际发生,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但不代表主合同生效,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担保条款未生效,故担保人不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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