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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太和律师/事务所

2019-1-2 12:36:27发布397次查看ip:120.230.91.169发布人:zhouchu07

邹**宙阳,广州资深律师,律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十余年,办案思维超乎寻常,经常能够出奇制胜。

5、对于债权人在一审中,当庭承认的“的确稍偏于市场价格”出售了该套抵押了的房产,这也属于上述《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规定的借贷双方损害担保人利益的行为,依法在损害的范围内,应当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但一审法庭没有做出任何的处理,而这却实际影响到担保人是否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只要债权人补足房产出售款,是足以清偿剩余20多万元的全部借款和利息的,担保人的连带清偿责任自然也不会再存在。特别是这个“的确稍偏于市场价格”,是借贷双方的私下共同而为的情况下。

6、2018年4月16日,即本案一审判决宣判之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并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据此,在本案中,被上诉一在未取得有权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发放贷款业务,且年利率高达42%,明显有为上述《通知》规定,因此本案借贷主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其中的担保条款自然也应认定为无效,担保人据此不应承担任何担保责任,而关于高额利息的约定,也应认定为无效,借款人只需归还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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