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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花山律师/事务所

2019-1-3 16:55:55发布313次查看ip:120.230.130.142发布人:zhouchu07

邹**宙阳律师,广州知名资深律师,大型律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十余年,办案思维超乎寻常,经常能够出奇制胜。主要擅长:房产土地纠纷、合同债务纠纷、重大伤亡索赔、离婚继承、重大刑案辩护、企业担保纠纷、股东权益纠纷、公私重大疑难事务智囊顾问等等案件。

1. 答辩人(下称:担保人)在本案中予以担保的借款金额为¥元,即被告一(下称:借款人)于2016年1月18日借得¥30万元及2016年2月27日借得的¥元,此¥元款项还清后,担保人便再无担保责任。除此之外的其他所谓借款,均系原告和借款人之间的行为,是否真实存在和准确,债务双方另行弄清楚,担保人没有为之提供过任何担保。

本案担保的只有两笔借款,即:2016年1月18日的¥30万元【该笔款项,担保人提供的仅仅是人保,借款人提供两套房物保】及2016年2月27日的¥元【该笔款项,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提供了物保】,第二笔借款虽然借据写明:借款¥30万元,其中现金支付¥36086元,但实际借款只有¥元,¥元是作为利息,直接予以扣除的,并未实际给到借款人,因此并不能算做实际借款。

虽然根据原告提供的《对账单》和《刘静资金往来清单》内容,借贷双方于2016年9月27日确认:借款人总欠款¥元,扣除债务人转让的其中一套本案抵押房产转让款【注:由原告的合伙人秦少珍持委托公证书,转让给了原告之父】¥元后,借款人确认总欠款最后达¥元,另根据债务双方自行私下制作的《对账单》显示,至2017年9月30日,该笔款项共产生利息¥元,即至2017年9月30日,借款人共计欠款¥元。但对于以上款项超出元的部分,担保人从未确认过,不知其来由和真实性,也从未提供过任何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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