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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人和镇律师/事务所

2019-1-7 12:58:13发布351次查看ip:120.230.130.188发布人:zhouchu07

邹**宙阳律师,广州知名资深律师,大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十余年,处理过很多重大疑难棘手案件和事务,主要擅长:房产土地纠纷、合同债务纠纷、重大伤亡索赔、离婚继承、重大刑案辩护、企业担保纠纷、股东权益纠纷、公私重大疑难事务智囊顾问等等案件。

首先,根据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8月15日签订的《转让合同》内容:甲乙双方转让的修理厂包括合同和工具。即并不包括产权转让手续,因为本案修理厂并没有进行工商注册,原告之前一直在该修理厂打工,而且是被告的亲外甥,对此情形也是完全了解的,故双方签订合同时,并没有约定办理产权转让。但原告的起诉状中,却故意无端加上了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内容,纯属无中生有。

其次,根据双方《转让合同》内容:安徽修理厂永久性属于王志伟。并没有约定被告确保原告“永久使用”。但原告起诉状中,却无端写上“永久使用”,也纯属无中生有。修理厂经营场地是租的,转让时的租期是到2017年7月31日,双方对此也是完全明了的,场地并不是被告所有的,其不可能确保原告永久使用场地,况且¥66万元确保永久使用,也是不符合常理的。但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将修理厂给了原告后,从未向原告要求返还,修理厂的确永久性属于了原告,被告并未有违约。

本案修理厂一直以来,并没有办理营业执照,而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营业执照也是不能转让的,故原告的诉请理由之一:“被告未办理相关产权转移手续”,这本身就是非法的要求。双方在本案中转让修理厂的性质,应视为修理工具等动产、已签订的租赁协议的租赁权【至2017年7月31日止】、修理厂长期积累的客源等等无形资产的转让,故并不因修理厂没有营业执照而无效。

正是基于本案修理厂没有营业执照,故双方在签订的“转让合同”中,也没有提到过营业执照及过户,故被告没有义务履行双方没有约定的所谓“产权过户手续”。但根据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修理厂的所有工具、经营管理权、剩余一年租赁权和上门客户,均交付给了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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