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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永泰律师/事务所

2019-1-4 13:42:45发布291次查看ip:120.230.130.142发布人:zhouchu07

邹**宙阳律师,广州知名资深律师,大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十余年,办案思维超乎寻常,深受当事人好评和信赖。主要擅长:房产土地纠纷、合同债务纠纷、重大伤亡索赔、离婚继承、重大刑案辩护、企业担保纠纷、股东权益纠纷等案件。

一、2:1:1比例分配第三人资产的前提,不仅是一审法庭所述的:第三人资产进行清算后尚有盈余,以及第三人主体注销。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前提,是2:1:1比例分配的基础是否存在,是否已经在事实上履行,即:禾洲村所声称的已经给第三人的9.3亩土地的征收款,是否全部已由第三人收取,西头村和张学村是否参与了分配,事实上该9.3亩土地的征地款,西头村和张学村从来都没有分到过,该约定没有实际履行过,只有西头村和张学村都分得了禾洲村9.3土地的征收款,它们才有义务履行继续向第三人交付18.6亩和9.3亩土地的义务,然后再由第三人主导,三家一起分配第三人资产的盈余。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一审法庭确定的张学村已经交付的3.9亩土地,应该予以归还张学村。而张学村交付第三人用于出租的17.98亩土地,也应予以返还。

二、本案立案案由为“共有物分割”并无不妥,且与一审法庭驳回禾洲村全部诉讼请求,并不存在矛盾。一审法庭认为:1、分割共有物的范围,并不包括张学村和西头村所有的征地款。2、分割共有物的前提,是要查明共有物有哪些,故需要对第三方资产进行清算,如有盈余才能分配。3、禾洲村要求分割第三人的共有物,还有一个前提,那就是第三人法律主体资格已经不存在,即已经注销。据此,一审法庭驳回了禾洲村的诉讼请求,这并无任何不妥,只是一审法庭还忽略了一点,就是上述第一点内容。在上诉状中,禾洲村认为本案应以“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为案由,并认为:三个村均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西头村和张学村侵害了其权益。张学村认为,禾洲村的观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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