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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永平律师/事务所

2019-1-4 13:44:24发布302次查看ip:120.230.130.142发布人:zhouchu07

邹**宙阳律师,广州知名资深律师,律师执业十余年,大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要擅长:房产土地纠纷、合同债务纠纷、重大伤亡索赔、离婚继承、重大刑案辩护、企业担保纠纷、股东权益纠纷等案件

首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内容的个人,而不是村民小组。根据禾洲村上诉状中所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根据其中提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的份额的,应予支持”的内容,说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个人。

第二,西头村和张学村是否侵害了禾洲村的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一审法庭查明的很清楚,一审法庭认定:首先,禾洲村要求各村的土地征收款都拿出来,按照2:1:1比例进行分配,这是禾洲村的想当然,既不合理也不公平,所以西头村和张学村并没有侵害其权益。其次,即使禾洲村已经交付9.3亩土地给第三人,且该块土地的征地款已经由西头村和张学村参与了分配,也不代表就能支持禾洲村的诉讼请求,因为第三人法律主体资格还存在,且其资产清算后是否仍有盈余不得而知,不能径直判决西头村和张学村给其多少款项。况且禾洲村的9.3亩土地征收款,西头村和张学村均没有分配到,即约定并没有被实际履行,故西头村和张学村没有义务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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