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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人和律师/事务所

2019-1-6 14:01:42发布300次查看ip:120.230.130.142发布人:zhouchu07

邹**宙阳律师,知名资深律师,白云区大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十余年,办案思维超乎寻常。主要擅长:房产土地纠纷、合同债务纠纷、重大伤亡索赔、离婚继承、重大刑案辩护等等案件。

二、禾洲村诉请要求分配的是第三人的资产,而第三人资产的范畴,应以本案当事人共同组建的罗东资产处理小组出具的《罗东经联社主任离任审计报告》来确认(注意:其中第三人资产范畴并不包括两被告的18.6亩和9.3亩自留地。),而不应以征地文件中的相应字眼来确认。事实上,即使按照张学村的征地文件,除了有一审判决书第19页倒数第八行“甲方有偿收回乙方的留用地84.956亩(乙方占65.042亩、原罗东经联社占19.914亩)……”的字眼外,还紧接着有“收购原罗东经联社留用地19.914亩的回购款由乙方负责与原罗东经联社及西头、禾洲居民小组协商解决”的内容。这些充分说明,征地方把该19.914亩土地的归属问题,交给了各方自行处理,并非系土地管理部门结论性的认定。

四、禾洲村上诉状中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认为其是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要求西头村和张学村归还债务。首先,禾洲村不是第三人的债权人,没有任何司法文件证明第三人拖欠了禾洲村的债务,所谓的债权人都是禾洲村自己的臆断。其次,西头村、张学村和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存在什么样的纠纷,是否仍需交付部分土地款给第三人,不是禾洲村一家之言,况且第三人法律主体还存在。第三,禾洲村所声称的交付了9.3亩土地给第三人的征地款,西头村和张学村从没有参与过分配,该款项至今不知去向,故第三人是否收取了禾洲村的9.3亩土地转让款项,还不得而知。

综上所述,本案第三人法律主体并未注销,禾洲村无权直接提出本案诉讼。如果需要继续履行各出9.3亩、9.3亩和18.6亩的约定,也应该是由第三人提起本案诉讼,并查明该约定是否实际履行过,即对禾洲村提供的9.3亩土地的出售款,最终去向进行查明后再认定另外,只有在对第三人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算,且尚有盈余的前提下,以18.6亩、9.3亩和9.3亩为基础,按照2:1:1分配第三人的剩余资产才有依据,也即使禾洲村的诉讼请求数额合理,也不能径直判决西头村和张学村给其多少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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