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包含幼儿园)的全国性竞赛活动,防止活动项目过多过滥,切实减轻中小学校(包含幼儿园)、中小学生和家长负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竞赛活动。
竞赛依据文件的效力等级不得低于国务院部门规章或部级规范性文件
《办法》对申请举办竞赛的组织主体、申报依据以及需提交的相关材料作出了非常详细具体的规定。《办法》明确:竞赛组织主体应为在中央编办、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举办竞赛过程中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教育部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竞赛。竞赛依据文件的效力等级不得低于国务院部门规章或部级规范性文件。竞赛申报材料必须包括申报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竞赛具体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承诺书等材料。
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1年
严格准入条件是规范管理竞赛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办法》明确指出,教育部负责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并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具体受理、初核工作。具体流程是:每年3月,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受理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关于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申请。每年4月,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对申请举办的竞赛活动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严谨性进行充分论证,或开展实地调查,提出初核意见。每年5月初,受托专业机构将初核意见报教育部,教育部按规定程序研究,对同意举办的,将活动主办方、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信息在教育部官网公布。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1年,期间一般举办1次。
竞赛应坚持公益性 做到“零收费”
同时,《办法》强调,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举办竞赛过程中,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
组织竞赛应坚持自愿原则
《办法》强调,组织竞赛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竞赛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举办竞赛过程中,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
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
在结果使用方面,强调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要标注教育部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实行清单管理制度 每年动态调整
《办法》建立、完善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经研究认定同意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将列入清单,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并正式印发给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清单之外的面向中小学生的所谓全国性竞赛活动均不合规。
《办法》还明确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冠以“全国”“国家”“大中华”等字样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教育部设立专门举报投诉电话
目前,教育部已设立了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010-66092315),同时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教育部将通过调研、巡查等方式,强化对竞赛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举办的,将严肃处理,有关处理情况及时通过教育部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告。
本月开始受理首次申报
今年是贯彻实施《办法》的第1年,教育部决定于2018年9月,委托中国教育学会接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首次申报,各有关申请单位可登录中国教育学会官网www.cse.edu.cn,按通知要求进行申报。从2019年起,将按《办法》规定,每年3月集中接受申报。
基础教育领域全国性表彰等参照《办法》进行管理
针对近年来面向基础教育领域的全国性表彰、挂牌、命名、论坛等活动也存在一些违规举办的问题,《办法》还明确要求,对这些活动要参照《办法》进行管理,各地要加大查处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管理基础教育领域的各类活动,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央视记者 潘虹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