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了一个特殊的案件。投诉人李某来大队投诉,要求某单位补缴近十年的社会保险费,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是经过调查,监察员发现,被投诉单位成立于2014年,投诉人怎么可能在该单位工作了近十年之久呢?
在进一步调查后,监察员终于弄清了事情原委:投诉人自2007年起被自然人张某雇佣,作为张某的家庭司机,主要负责接送张某孩子上下学。2017年孩子住校后,张某根据实际情况,与投诉人结束了雇佣关系。但投诉人李某的爱人认为李某为张某服务多年,既没有缴纳社保,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张某就是欺负李某忠厚老实。在与张某交涉近一年时间未果的情况下,李某夫妇一起来大队投诉维权。
在调查过程中,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某反复强调,投诉人李某是自己家庭雇佣的司机,与自己开办的公司无关,更谈不上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但是李某确实为其家庭服务多年,张某愿意以个人名义做适当的经济补偿。
鉴于该案中争执双方并不属于劳动关系,监察员认为不适宜由监察部门主持协商解决。于是,监察大队立即与该单位所在街道的司法所联系,寻求司法所的支持,共同解决矛盾。最终,监察员陪同争议双方来到所属街道司法所,经过人民调解员耐心的指导和劝解,投诉人李某夫妇与原雇主张某进行了平等协商,并达成共识。张某当即向李某支付了现金补偿3万元整。李某夫妇对监察员与司法所同志的努力表示非常感谢,困扰了她们近一年的难题终于得以圆满解决。
私人雇佣关系中的当事双方,属于民事范围的合同关系,并不属于劳动监察的处理范围。但是监察大队积极沟通引导、及时牵线搭桥,联合街镇司法所共同处理,帮助双方友好、快速地解决了矛盾,避免了矛盾升级,为社会和谐找到了一条新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