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号:101-013-12-255
黄环保许管[2017]195号
上海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鼎鼎外滩204地块商办楼建设项目及黄浦区204地块调整设计方案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以及相关材料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你单位申报的项目基本情况:
(一)你公司在永安路以东、新永安路以南、中山东二路以西和人民路新开河路以北建设鼎鼎外滩204地块商办楼建设项目和黄浦区204地块调整设计方案项目,建筑面积176343.26平方米,其中餐饮商铺建筑面积为9420.65平方米(其中6269.78平方米经营产生油烟的食品类加工)。项目总投资18.9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800万元。
(二)项目于2009年12月30日通过《关于鼎鼎外滩204号地块商办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黄环保许管[2009]558号)、2012年05月25日通过《关于黄浦区204地块调整设计方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黄环保许管[2012]283号)、2015年05月11日通过《关于黄浦区204号地块调整设计方案项目试运行的审批意见》(黄环保许管[2015]184号)、2015年08月06日通过《关于黄浦区204号地块调整设计方案项目延长试运行的审批意见》(黄环保许管[2015]335号)、2015年10月27日通过《关于黄浦区204号地块调整设计方案项目延长试运行的审批意见》(黄环保许管[2015]464号)和2016年01月28日通过《关于黄浦区204号地块调整设计方案项目延长试运行的审批意见》(黄环保许管[2016]37号),现申请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二、经审查,我局做出以下决定:
(一)《鼎鼎外滩204地块商办楼建设项目及黄浦区204地块调整设计方案项目》验收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经现场踏勘已按环评批复意见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准予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你公司在项目验收后,应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确保各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三、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理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抄送:上海市黄浦区环境监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