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昨天成立,该委员会由区综治办、司法局、市场监管局和消保委共同组建,成立后将全面拓展消费维权平台,为消费者提供一门式便利化的维权服务。
区市场监管局消保科负责人马樱英告诉记者,成立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我区消费维权体制机制的新突破,也是消费纠纷多元化解途径的新探索。目前,我区化解消费纠纷的主要途径包括消费者自行与商家交涉、向行政部门投诉、向消保委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等。区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后,将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纳入到消费纠纷调解工作中,形成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相互衔接、互通互补的消费纠纷调解联动机制;同时加大了消费领域法律法规宣传和消费纠纷的调解力度,将有效缓解行政部门承办单位的调解压力。
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经司法确认,并由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的案件,与人民法院诉讼审判作出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运用‘人民调解’程序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更高、约束力更强的特点,使消费者从行政调解到人民调解再到司法调解的渠道更畅通,权益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马樱英介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