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上海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的解读材料
2019-1-22 16:54:40发布75次查看
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关于面向全球面向未来提升上海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的意见》、《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积极对接国家创新体系总体布局,加强本市创新能力建设,增强创新策源能力,拟设立上海市工程研究中心,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市发展改革委制订了《上海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包括六章23条内容。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申报与审核,第三章为评价,第四章为支持政策,第五章为变更与处理,第六章为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总则。主要包括制订《办法》的主要依据,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功能定位和主要任务。工程中心主要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主要任务包括6个方面:突破关键共性技术、成果转化、咨询和技术验证、人才培养、国际交流和做好国家级平台储备。
二是申报与审核。主要包括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批复部门、主管部门、申报发布程序、申报单位需具备的条件、申报审核程序、命名以及后续监管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为工程中心批复部门,各区发展改革部门为工程中心主管部门,申报单位需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申报单位需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鼓励采用公司法人形式,还需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等条件。
三是评价。主要包括评价机制、评价标准等内容。其中,对于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不配合评价工作、弄虚作假以及存在重大失信行为工程研究中心,将被评价为不合格。
四是支持政策。主要包括市级资金支持方式、区级配套资金支持方式、人才政策等。其中,市级支持主要是:对于工程研究中心的项目可按照战新资金、服务业引导资金等方式支持,对于评为国家级平台的,探索给予市级配套资金支持;区级支持主要是:对于获得国家、市级创新能力项目支持的工程中心给予一定比例配套资金支持。
五是变更与处理。包括调整程序以及处罚措施等内容。其中,对于未能完成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并拒不执行有关决定的责任人和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对于评价为不合格的工程研究中心,将取消其称号。
六是附则。包括鼓励各区制订细则、《办法》试行期限等。其中初步考虑《办法》试行两年,期间,根据操作实施情况作相应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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