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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法院开庭审理一抗拒执行案

2018-12-5 9:34:20发布43次查看

11月28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董某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法院审理认为,董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董某已履行相应义务,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据了解,2017年8月,董某作为龚某的担保人,因民间纠纷被法院判决对龚某的借款15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董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债权人王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在法院向董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文书后,董某于2017年12月将其与他人共有的位于本市宝山区的一套房屋,以人民币140万元的价格予以出售。之后,又将未到期的3万元定期存款提前支取。这些得款均未用于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在发现董某转移财产的行为后,执行法官多次电话告知其拒不履行判决的后果,敦促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然而,董某在电话中一口拒绝,并声称欠款应由借款人偿还,自己作为担保人没有义务还款。
  之后,董某便销声匿迹,执行法官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执行局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追究董某刑事责任。2018年10月,董某被警方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在家属的配合下履行了相应还款义务。
  “惩治拒执犯罪,是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一道利剑。该案的审结,切实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有力打击了失信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对被执行人形成强大的威慑效应。”办案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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