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钧弦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李华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仲(2018)办字第1448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华2017年3月、4月、6月、7月、8月工资,2017年1月至2017年8月提成及2017年1月至2017年8月期间报销款差额共计人民币贰万零柒佰贰拾肆元整;
二、对申请人李华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