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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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赵志刚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8)办字第1243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赵志刚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23日期间工资人民币壹万柒仟玖佰柒拾柒元零壹分;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赵志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即双方协议约定的保密津贴、经济补偿金及奖金等)共计人民币肆万肆仟叁佰玖拾陆元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