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迅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李勇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8)办字第1263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肆万陆仟柒佰伍拾贰元整;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柒万壹仟贰佰陆拾捌元整;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柒万壹仟贰佰陆拾捌元整;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勇2016年3月16日至2016年12月15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壹万玖仟柒佰肆拾贰元零柒分;
五、申请人李勇的其他请求事项,本会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