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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4裁决书公告

2018-11-7 0:00:00发布51次查看

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范烯文服装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徐颖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8)办字第1104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徐颖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陆万陆仟肆佰伍拾肆元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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