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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法院判决沪首例盗刷引发的商户起诉发卡行案

2018-7-27 10:04:45发布103次查看

有人持某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完成9.28万元的金条交易。然而,收单机构和发卡行后来核实,这人用的是伪卡,发卡行退单拒付,商户能否追回损失?7月26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判决发卡行、收单机构、商户分别担责40%、30%和30%。这也是沪上首例判决的伪卡盗刷引发的商户起诉发卡行收单机构纠纷案。
  2014年9月4日下午,“黎竹波”(化名)持尾号为0619的某银行信用卡,在原告浙江金兄弟珠宝名表有限公司位于浙江台州的商铺,以密码支付的方式刷卡消费9.28万元购买金条。交易卡片正面印有“lizhubo”拼音,背面预留“黎竹波”签名。收银员见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字、拼音和签购单签名字形相符、读音一致,于是完成了买卖金条的交易。
  然而,这张卡真正的主人并非“黎竹波”,而是案外人黎著波(化名)。当天下午,黎著波收到交易短信后当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称交易发生时他本人持卡在新加坡,否认该笔交易为其本人操作。
  2014年9月8日,银行通过中国银联发起调单,原告提供了涉案交易的签购单、收款收据及交易录像。2014年9月11日,黎著波向银行提交了《持卡人疑问交易声明书》。2014年10月13日,银行发起针对涉案交易的退单扣款操作,自收单机构的备付金账户中扣除9.28万元,退单理由为“持卡人否认交易”。2014年10月17日,收单机构从原告开立于其处的账户中扣除了相应款项。
  金兄弟公司认为,原告与收单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涉案交易发生时,原告尽到了签名的审核义务;交易发生后,原告依银行调单要求提供了涉案交易的签购单、收款收据及交易录像。而且经查证,银行也确认尾号为0619的信用卡在2014年9月4日前未有挂失。在协商要求付款未果后,2017年6月19日,原告将银行、收单机构起诉至浦东法院,请求判令收单机构赔偿9.28万元,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发卡行、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持卡人、中国银联相互签订的合约共同构成了系争信用卡的发卡、消费、收单、结算等业务的系列合同关系。该关系具有整体性、关联性、契约性三大特点。具体而言,在该系列合同关系中,发卡行负有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的义务;收单机构负有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及保障交易、信息安全的义务;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特约商户负有审核持卡人真实身份和银行卡真伪的义务。法院因此认为,任何一方违反自身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法院一审当庭判决发卡行、收单机构、商户分别担责40%、30%和30%,被告银行赔偿原告3.712万元,被告收单机构赔偿原告2.7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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