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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侵权产品”遭千万索赔!这公司拒绝证据披露,罚款破上限

2024-5-23 14:08:38发布3次查看ip:发布人:
傍名牌,大家都听说过。
从装修公司“土巴兔”,到美国运动鞋“新百伦”,到日本化妆品“dhc”,到零售超市“大润发”,傍名牌在各行各业中时有发生。
那么,傍名牌侵权,传播侵权产品也会侵权吗?
这家电商平台,就因为宣传了侵权产品,被法院判处了“历史最高”的赔偿款。
最新《商标法》第七章第二条:恶意侵权最高赔偿为300万元,但是,这公司竟然被罚出了1000万元的新高度。
商标被侵权,权利人受损超过千万元
恒利国际服装(香港)有限公司(下称恒利公司)是一家以招商代理服装为主的企业,公司从2004年开始使用“orangeflower”作为服饰商标在我国进行服装贸易。2009年和2011年,该公司分别在第35类和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orangeflower”商标,并获准注册。
2011年,恒利公司发现其“orangeflower”服装商标在艾克玛特构建的网站中出现,并且艾克玛特和杰薄斯还以“orangeflower”为品牌进行线上推广、招商、销售等,并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代理商。
恒利公司认为,艾克玛特和杰薄斯的上述做法,严重损害了恒利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在沟通无果后,恒利公司将两公司及其代理商韩兜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8余万元。
请求判令如下:
1、停止侵害原告享有其商标专用权的生产、销售、加盟的行为,以及销毁所有侵权库存商品;2、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00元;3、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82329元;4、被告在相关网站首页上刊登声明7天,以消除因其长期及大规模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
不生产涉案产品也会侵权吗?
艾克玛特成立于2007年7月,是一家集采购,分销,配送为一体的新型服装批发网站。网站上多家服装品牌,消费者可购买网站上展示的商品,艾克玛特则向韩国企业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即佣金)。
据了解,目前入驻的服装企业有80多个家,消费者遍布中国和日本等。
对于恒利公司的指控,艾克玛特和杰薄斯辩称,网络平台上展示的涉案商品是由韩国的with tj株式会社和orangeflower株式会社生产、提供和发货,杰薄斯仅是提供网络服务的公司,不生产、销售任何涉案产品,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
艾克玛特的主要业务是向韩国公司提供网络销售服务,其本身亦不生产、销售涉案产品,从恒利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来看,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杰薄斯、艾克玛特参与实施了商标侵权的行为。
被告判赔1000万元,破《商标法》最高赔偿上限
天河法院经审理确认了恒利公司依法对“orangeflower”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在双方提交的证据基础上,进一步审理认为,杰薄斯和艾克玛特是涉案服装的销售者。杰薄斯、艾克玛特在涉案服装上使用“orangeflower”标识,并在其网站上发布更名通知称已更改品牌名称等行为,易使相关公众造成误解,容易使相关公众造成误认,亦应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调取数据表明,2011到2014年期间杰薄斯公司、艾克玛特公司仅通过销售orangeflower商品在支付宝上面交易成功共计金额为207890447元,据专业认定,侵权公司估测获利为2600万元人民币,超过恒利公司的诉请金额1000万元。
杰薄斯公司、艾克玛特公司的行为还存在源头性销售侵权、虚假宣传、故意侵权,可得非法销售利润较高,且在诉讼过程中拒绝证据披露继续持续侵权。
综合考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支持杰薄斯公司、艾克玛特公司赔偿恒利公司998 万元经济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8万元。
什么是裁量性赔偿?
裁量性赔偿是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出的一种计算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方法。在2009年最高法院的司法文件《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23号中首次提出。
若案件中的具体事实可以确定原告损失或被告获利明显低于或高于法定赔偿计算方式所确定的下限或上限时,法院可以在考虑被控侵权人是否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否主动履行法院的证据保全裁定、被控侵权人自己就被控侵权产品的产量或销售利润的宣传等因素的基础上,采取裁量性赔偿的计算方式以确定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
也就是说,如果法院认为权利人的损失或者是侵权人的获利超过了法定赔偿的上限,在证据合理的基础上,法院可以突破法定赔偿的上限对当事人的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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