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倍腾(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杜文泽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8)办字第23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杜文泽2017年10月工资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杜文泽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壹万玖仟伍佰壹拾贰元整;
三、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杜文泽2016年12月28日至2017年10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叁拾壹万壹仟贰佰零陆元玖角;
四、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杜文泽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壹万肆仟柒佰壹拾贰元陆角肆分;
五、对申请人杜文泽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