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证,是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并参加选举活动的凭证。最近,宣桥文化服务中心镇志编撰者王伯飞在收集本土文化资料中,发现了一张65年前的选民证。
这张选民证长10.9厘米,宽8厘米,证上的字体为繁宋体,上面有“凭证参加选举,只准本人使用”字样。大红色的方形印章显示为“川沙县城厢镇选举委员会”。
这张选民证的持有人是宣桥镇长春村老人王绍本,当时24岁的他在川沙城厢镇武装部工作。
王绍本回忆,当时办选民证时,工作人员一边登记一边帮人起名字,然后用钢笔手写填上。“当时很多人没有户口,也没有正式名字,有的叫小猫,有的叫新娘子,登记的时候,工作人员根据选民的姓氏、家中的排行等,为选民取名张二生、张二林等。”他说。
1953年3月,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颁布。这张65年前的选民证见证了当时浦东地区的第一次地方民主选举。小小选民证见证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行使民主权利的历史,也记录了新中国选举制度和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