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下午4点,“12355公益课程之法律保护项目课程”在上海民办华东师大二附中紫竹双语学校报告厅开展。本次课程对象为在校的老师,主题为“校园安全 你我有责”,由12355公益讲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吴翎翎检察官主讲。
校园安全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由于发生场所的特殊性,其受社会的关注度也一直很高。每一次校园安全事件的发生,都会引起社会的热议和强烈愤慨,成为全社会的焦点。传统的校园安全工作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学生思想教育、学校政工管理和家长安全看护。除此之外,加强门禁的管理可能是保证校园安全的最主要手段了。但是这种模式并不能很好地避免校园安全事件的发生。
美国频现的枪击案件嫌犯大多都是学生,而我国近来频繁见诸媒体的校园流血事件也多是如此,防不胜防。这其中除了一部分来自校外人员的威胁之外,更多的安全事故是发生在校园内部的活动主体身上。因此,本次校园安全讲座,有助于提升学校老师应对处置校园安全问题的能力。
吴翎翎老师是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一位经验丰富的未检科检察官,经手的各类青少年案件数百起,其中,因为校园安全事故所引发的案件占据不小的比例。因此,在本次讲座中,吴老师结合实际发生的校园未成年人案例,从教学实践活动的法律问题和校园欺凌的防与控两个方面深入展开,为学校的老师们生动、实用的校园安全讲座。
对于在校的老师来说,与他们最切实相关所涉及的校园安全问题便是在教学实践活动中发生的相关问题。此类问题具有突发性、偶然性的特征,因此一方面需要老师在设计教学活动时充分考虑到安全性的问题,另一方面就是在安全问题发生后有一个妥善的应激处置能力。吴老师提到,关于这部分的内容,她在实践工作中发现,老师对于相关的法律知识比较欠缺。吴老师说,这部分的法规涉及到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为了便于老师们了解,吴老师列举了真实发生过的体育课上学生在障碍跑的过程中发生的伤害案。吴老师谈到,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学生因在教师明确提醒后由于自己的过错和不当的行为导致的受伤情况,教学行为与受伤后果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后,吴老师特别强调,教师在开展此类活动时有义务提醒并做好相关的安全保护措施和提醒,尽可能避免安全问题的发生。
随后,吴老师谈到了本次讲座的第二个主题——校园欺凌问题。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频繁被媒体爆出,央视“新闻周刊”、“焦点访谈”等栏目也频繁以此为主题展开讨论,探讨如何提升校园安全,特别是学生们的人格安全,避免他们在校内受到他们对其进行的身体、心理伤害。吴老师首先讲到,在《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中对“校园欺凌”明确的定义,指“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此后,吴老师结合“校园欺凌”的案例,从受害者学生、施暴者学生和学校老师三个视角,谈到了“校园欺凌”的施暴者预防、受害者应对和老师的处置三方面的内容。吴老师强调,“校园欺凌”是对孩子身心的重创,学校在管理工作中必须进一步加强。
社工在讲座结束后,与参与讲座的学校老师沟通了解他们感想,老师们表示,吴老师的这次讲座帮助他们了解到了“校园安全”相关的法律规范,也对他们今后教学实践工作设计中关于安全性考量做了必要的新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