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有60岁以上老人的金山人注意啦!与切身利益相关的这一政策受到了许多家庭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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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护险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指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对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其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适用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当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1、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的人员(以下简称“第一类人员”)。
2、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的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第二类人员”)。
待遇享受条件
试点阶段,暂定为60周岁及以上、经评估失能程度达到评估等级二至六级且在评估有效期内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第一类人员还需按照规定,已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
第一类人员和第二类人员的长期护理保险年度,分别跟从其职工医保年度或居民医保年度。
需求评估管理
(一)定点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为依法独立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应具有稳定的评估人员、办公场所,良好的财务资金状况,具备完善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评估业务管理、质量控制管理等制度,配备符合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信息联网和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评估人员人数不少于5人。同时,评估机构至少应有5名取得b类评估员资质、具有5年以上医疗专业工作背景的评估员。评估机构负责人和评估人员无相关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评估机构业务负责人除具有评估员资质外,还应有医疗、护理、康复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及相关工作经验。
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提出申请,经区医保中心评估并经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审定通过后,按照相关程序由市医保中心与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签订评估服务协议,成为定点评估机构。
(二)评估人员
评估人员是指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背景,由评估机构聘用,经全市统一培训合格后,具体实施统一需求评估的专兼职人员。
评估人员按照专业技术背景,分为a、b两类。a类评估员指具有养老服务、医疗护理或社会工作等实际工作经验,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人员。b类评估员指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
(三)评估标准
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18〕2号)等明确的全市统一的评估标准和操作规范,组织实施评估工作。
(四)评估费用
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申请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实行全市统一的收费标准。评估收费标准为每次200元。对参保人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所发生的初次评估、期末评估和状态评估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个人自负。
护理服务管理
(一)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质,能开展长期护理服务,经申请评估审定等相关程序后与市医保中心签订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护理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
(二)护理服务人员
提供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人员,应当是执业护士,或参加养老护理员(医疗照护)、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等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并开展与其资格相符的工作。
(三)护理服务形式
1.社区居家照护是指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护理站、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护理院,为居家的参保人员,通过上门或社区照护等形式,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
2.养老机构照护是指养老机构为入住其机构内的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
3.住院医疗护理是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理院和部分承担老年护理服务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为入住其机构内护理性床位的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护理服务。
(四)护理服务内容
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规范,按照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相关文件执行。
住院医疗护理的服务内容参照职工医保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执行。
待遇享受
长护险按照不同服务形式享受的待遇分别为:
(一)社区居家照护待遇
1.评估等级为二至六级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社区居家照护。试点阶段,每周上门服务的时间和频次为:评估等级为二级或三级的,每周上门服务3次;评估等级为四级的,每周上门服务5次;评估等级为五级或六级的,每周上门服务7次;每次上门服务时间为1小时。
2.为体现鼓励居家养老的原则,对于评估等级为五级或六级接受居家照护服务的参保人员,连续接受居家照护服务1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由其自主选择,在规定的每周7小时服务时间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小时的服务时间,或者获得40元现金补助;连续接受居家照护服务6个月以上的,由其自主选择,在规定的每周7小时服务时间的基础上,每月增加2小时的服务时间,或者获得80元现金补助。
3.市医保中心按照规定,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通过服务协议,约定社区居家照护服务的协议价格和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标准。
4.对参保人员在评估有效期内发生的社区居家照护的服务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支付水平为90%。
(二)养老机构照护待遇
1.评估等级为二至六级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养老机构照护。保基本类养老机构的准入条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市医保中心按照规定,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通过服务协议,约定养老机构照护服务的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标准。
3.对参保人员在评估有效期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养老机构照护的服务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支付水平为85%。
(三)住院医疗护理待遇
参保人员在住院医疗护理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待遇按照其本人所参加的本市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住院医疗护理的收费标准,按照本市现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汇编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试点阶段,逐步推进参保人员经由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后享受住院医疗护理。
结算与清算
(一)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发生的服务费用,属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记账,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所发生的不符合长期护理保险规定的服务费用,应当向参保人员收取。
(二)对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少数治疗性床位除外)、护理院和部分承担老年护理服务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内发生的符合长期护理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一年内在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累计住院超过90天,未接受手术或其他特殊治疗的参保人员,其所发生的符合长期护理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
上述服务费用,除个人自负部分外,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年底由职工医保基金和居民医保基金分别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进行清算。
(三)不予支付范围。下列长期护理服务费用,不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发生的。
服务管理
(一)参保人员在申请、接受评估、接受护理服务、结算时,应当出示其社会保障卡(医保卡),作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凭证。受理机构、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当对参保人员出示的社会保障卡(医保卡)进行核验。任何个人不得冒用、伪造、变造、出借社会保障卡(医保卡)。
(二)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落实相关管理要求。在向参保人员提供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前,应根据评估报告,按照规定的支付时间,结合护理服务对象的实际,制定服务计划,再安排护理服务人员按照服务计划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
风险防控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当购买第三方责任保险。商业保险公司遵循市场规律,依法提供相关保险,用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及其护理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因发生意外或事故应当承担的赔偿。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护理服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应急能力。
责任处理
(一)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在提供长期护理保险需求评估、护理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损失的,以及参保人员或其他人员在接受需求评估、享受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过程中,存在骗取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按程序移送相关部门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长期护理保险法定职责或造成基金损失的,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责令改正或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服务流程
(一)申请受理
需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可由本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携身份证、社保卡(医保卡)、其他相关材料,至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选择合适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核验申请人所携带的材料,并当场告知结果,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场受理并打印受理确认表,进行申请信息确认。
(二)评估实施
定点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信息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估调查、录入评估调查记录、集体评审、出具评估报告等评估工作。
上门进行现场评估调查的评估小组不得少于2人,其中1人必须为b类评估人员。定点评估机构应组织3人及以上小组对评估计分软件初步确定的评估等级进行集体评审,出具《长期护理保险护理需求评估报告》和《长期护理保险护理需求评估结果告知书》,并将评估告知书反馈至原申请受理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在收到告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评估结果。
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评估结果告知书的30个工作日内可向其原申请受理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复核申请。申请人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通过原受理渠道提出终核申请。终核评估结果为最终结果。
复核评估或终核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一致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核评估费用由初次评估机构承担,终核评估费用由复核评估机构承担。
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最长为2年,申请人应在评估有效期满前的60日内向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期末评估的书面申请。
(三)服务分派
申请人在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时选择的护理服务机构无法提供护理服务的,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主动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可重新选择护理服务机构。如申请人选择的养老机构暂无床位,可先享受社区居家照护服务,同时进行轮候。
(四)服务提供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按照《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程(试行)》(沪人社医监发﹝2016﹞59)等行业规定提供服务。
(五)费用结算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按月形成《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确认报告》,作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费用结算的依据。
政策衔接
相关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按照《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通知》(沪民规﹝2018﹞1号)文件执行。
有关长期护理保险试点个人负担费用补贴,按照《关于本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有关个人负担费用补贴的通知》(沪民规〔2018〕2号)文件执行。
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根据试点工作要求,成立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办)、区卫生计生委、各街镇(金山工业区)等相关部门、单位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办),办公室主任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区医保中心主任担任。
(二)职责分工
各有关部门应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试点的各项工作,加快研究制定相应措施,合理配置各类老年护理服务资源,使老人获得与身体状况相适宜的护理服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办):负责本区内长期护理保险的管理工作,统筹协调解决试点工作出现的问题。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协调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区医保中心负责本辖区内长期护理保险具体经办事项及基金监管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政策协调。
区民政局: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开展长期护理服务的行业管理;统筹配置全区的养老服务资源,区民政局和区卫生计生委共同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考核标准。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医疗机构开展长期护理服务的行业管理,会同区民政局负责本区评估机构的行业管理,实施评估人员培训及管理,以及评估、护理服务的质量控制,推进落实本区医疗机构中的护理性床位与治疗性床位分类登记,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中各类护理服务的技术支撑。
区财政局:按规定做好长期护理保险相关资金的保障和监管等工作。
各街镇(金山工业区):落实试点工作要求,做好组织实施、经费投入、人员配置及政策宣传等方面工作。各街镇(金山工业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受理长期护理保险需求评估的申请。
其他
(一)本市老红军、离休干部、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其发生的符合长期护理保险规定的评估费用和护理费用不实行个人自负,不设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住院医疗护理起付标准和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二)符合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的大病费用和其他特殊治疗费用不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住院医疗护理支付范围。
(三)符合长期护理保险规定的社区居家照护、养老机构照护的服务费用,不计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住院医疗护理起付标准。
(四)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原《金山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金府规发〔201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