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政策实施,如今有二孩的家庭越来越多, 但也有家庭因为“要不要生二孩”的问题产生矛盾,夫妻甚至因此对簿公堂。
今年年初,福建泉州丰泽法院受理了一起特别的离婚案件,丈夫阿阳是原告,他表示要跟妻子阿蓉离婚。法院依法给予立案。
阿阳的离婚理由是:除了跟妻子感情不好,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外,还有儿子小越(化名)患疾病,导致血脉无法延续,可妻子却不愿意生二孩。
阿阳要求与妻子离婚,儿子小越由他抚养,妻子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妻子:高龄且动过手术 不适宜生二孩
“不同意离婚。”阿蓉说,孩子本来好好的,突然患上了疾病。为了孩子的事情,她确实和丈夫发生过争吵,双方也砸过东西动过手。虽然自己不在泉州市区上班,但她一有空就经常回来照顾家庭,照顾孩子。
阿蓉不愿意生二孩,也有她的客观因素。她已经40多岁,在医学上属高龄产妇。此外,她自身还患过较重的疾病,两年前还动过手术,身体状况不是很好。
另外阿蓉觉得,双方的经济条件也一般,家里的老人也都年老,如果生了二孩,经济压力就更大了,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一审判决:双方感情基础好 不支持离婚
法院了解到,阿阳和阿蓉婚前相处了一两年才登记结婚,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婚后10多年来,生子、抚育孩子,通过共同努力也购置了房产,虽说平淡但也真实,夫妻偶尔争吵也是正常的。
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应珍惜多年来建立起来的感情和家庭,珍惜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夫妻二人应充分进行沟通交流,多为患病的小越着想。对丈夫希望阿蓉生育二孩以“延续血脉”的想法,双方应充分考虑现实情况,争取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做好选择。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不准阿阳和阿蓉离婚。
二孩政策开放后,
家庭成员的意见常有不统一的
在网上一搜,
发现有类似烦恼的夫妻还真不少……
是否生育二孩 妻子有决定权
泉中律师所律师苏鹏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生不生孩子,国家法律赋予妇女自行决定的权利。生育权是一项特殊的人身权,应视为女性在生育过程中享有独立的决定权。
作为丈夫,虽然有生育权,但他的生育权的实现,要借助于妻子的支持配合。若夫妻双方意见一致,丈夫的生育权才能够实现,如果双方的意见不一致,则只能依照妻子的意愿决定。因此,在这件事情上,生不生二孩,阿蓉是有决定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