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岛,需要所有人共同维护! 市政府最新公布的《上海市崇明禁猎区管理规定》将于5月15日起施行,明确:禁止使用弓箭(弩)、射钉枪、捕鸟器、捕蛇夹等猎捕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上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为内容,制作招牌或者菜谱等。违者将被行政处罚!规定节选详见下文。
上海市崇明禁猎区管理规定(节选)
禁猎范围和对象 禁猎区范围的划定、调整,由崇明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需要提出,经崇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本规定所称的野生动物,是指以下陆生野生动物: (一)列入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 (二)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 (三)经科学评估确需保护的,并由崇明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标识设置 崇明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通道等重点区域,设置禁猎警示标识。 公共绿地、大型商场、宾馆酒店以及高速公路出入口、公交枢纽、轨道交通站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野生动物保护标识。 禁猎警示标识和野生动物保护标识的制作、设置规范,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禁猎要求 禁猎区范围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范围内,除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外,同时禁止使用以下猎捕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一)弓箭(弩)、射钉枪等击发类工具; (二)捕鸟器、捕蛇夹等捕捉类工具; (三)以人工模拟发声、食物、活体动物或者动物标本等进行诱捕,但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依法经批准的除外; (四)崇明区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禁止食用及购买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禁止餐饮招徕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以第九条规定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为内容,制作招牌或者菜谱等。
举报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崇明区野生动物、公安、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以及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举报非法猎捕、生产、经营、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等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对于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经查实的举报行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崇明区人民政府制定。
行政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崇明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食用者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购买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违法发布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理。
行政责任 违反本规定,崇明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要求落实巡查责任的; (二)怠于履行复杂案件的上报或者组织处置职责的; (三)对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及时进行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未依法履行禁猎区管理职责的其他情形。 点击查看《上海市崇明禁猎区管理规定》(沪府令2号)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