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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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王克运与你单位关于医疗待遇等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7)办字第3149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克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贰仟元整;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克运2017年8月15日至2017年8月25日期间的医疗费人民币贰万零壹佰贰拾元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