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市属企业集团、中央在沪企业、科研院所:
为贯彻落实《关于上海加快发展智能制造助推全球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5〕36号)、《关于上海创新智能制造应用模式和机制的实施意见》(沪经信装〔2017〕62号),深入实施智能制造应用“十百千”工程,培育优秀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促进智能制造应用和产业发展,有效支撑制造业转型升级,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开展上海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推荐目录(以下简称《推荐目录》)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列入《推荐目录》的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的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是指从事智能制造软、硬件装备和系统的设计、生产、安装、调试业务,并具备系统解决方案供应能力的产品供应商、服务提供商和系统集成商;
(二)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良好的社会信用;
(三)上一年度智能制造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增长率15%以上;
(四)所服务的行业符合上海产业发展导向,在所服务的1-3个主要产业领域影响力大,具有良好的成长性;所服务的客户在细分领域处于龙头地位,具有鲜明的示范性;具备从方案设计、工程实施到运维服务的完整解决方案供给能力;积极探索采用新的服务模式和机制,促进智能制造的规模化应用。
二、工作程序
(一)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市属企业集团、中央在沪企业、科研院所作为推荐单位,负责所属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组织申报工作。
(二)申报单位填写《上海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推荐目录申请书》(见附件1),并报送所属主管部门,申报单位对所报文件及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
(三)推荐单位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对申报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初步评估和严格把关,并汇总上报《上海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推荐目录申报信息汇总表》(见附件2)。
(四)市经济信息化委(装备产业处)负责组织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编制形成《推荐目录》,对外正式发布,《推荐目录》有效期为二年。
三、工作要求
(一)推荐单位应于2017年11月30日前,将《上海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推荐目录申请书》(纸质文件一式四份和电子档光盘)及《上海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推荐目录申报信息汇总表》(纸质文件一份和电子档光盘)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逾期将不予受理。
(二)列入《推荐目录》的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应定期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报告企业经营情况,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三)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四、《推荐目录》的使用
列入《推荐目录》的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享有以下优先权:
(一)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国家智能制造专项;列入本市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重点培育计划;优先考虑列入本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等财政专项支持以及上海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等政府相关基金投资计划;在人才、土地等政策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二)在银行贷款、融资租赁、股权融资等金融服务需求方面,优先向银行、融资租赁公司、风险投资机构等进行推荐。
(三)优先参与政府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智能制造沙龙、高峰论坛等交流活动;优先列入上海市智能制造典型案例集;在电视台、新媒体等宣传平台上予以重点宣传。
五、申明
我委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上海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推荐目录申报事宜,请申报单位自主申报,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进行受理和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委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委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