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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新添584套租赁房 看看有没有你可以入住的

2018-4-2 14:06:32发布83次查看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
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十九大报告给楼市发展定下了新的基调。
2018年3月,上海再有两宗租赁住宅用地成交,可以提供2277套租赁住房。
上海任徐置业有限公司竞得徐汇区康健新村街道n5-03地块,成交总价3.02亿元。该地块东至n05-04地块,南至漕河泾港,西至n05-02地块,北至漕宝路,出让面积1.31万平方米,容积率2.7,至少提供584套租赁住房。
基本信息
地块名称:
徐汇区康健新村街道n5-03地块
四至范围:
东至:n05-04地块,南至:漕河泾港,
西至:n05-02地块,北至:漕宝路
宗地面积(平方米):
13070.8
土地用途:
租赁住房
容积率:
租赁住房2.7
计容面积(平方米):
35291.2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租赁住房套数下限:
584
地下空间要求:
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
装配式要求: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不低于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按《关于本市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和装配式率计算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建建材(2016)601号)等市区相关文件规定。
全装修要求:
全装修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应占总住宅建筑面积的100%以上(不包含保障性住房等),计33707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的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以上,计/平方米以上。
公共服务设施及空间要求:
1、地块内需配建总面积约1454平方米公共服务设施,产权无偿交政府,独立出入口,位于建筑物三层及以下。具体类型有居委会、警务室、医疗卫生服务点、养育托管点、文化活动室、生活服务点、社区体育用房、智慧管理用房等,产权无偿交政府。公共服务设施总面积不变的前提下,具体设施类型和规模可根据周边需要进一步优化,鼓励设施综合利用统筹设置,上述内容以最终签订的公建配套协议为准。除居委会、警务室、医疗卫生服务点外,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可由受让人运营,运营方案应征询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并保证公益性。 2、地块内另需配置物业用房约130平方米。 3、地块西部垂直漕宝路的方向布置宽度不小于6米的公共通道,公共通道线位可根据后续实施方案微调。产权归受让人,但仍需满足宽度规定并保持南北畅通、24小时对外开放。 4、地块方案鼓励围合式布局,打造开放式街区,增加室外活动场地和邻里交往空间,不得设围墙,保证24小时对外开放。通过户外连廊、底层架空等方式提供活动场地与空间等公共用途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同时不得围合封闭改作他用。鼓励设置屋顶绿化、垂直绿化,丰富绿化生态形式,提升公共空间品质
绿化管理要求: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的绿地率为35%,绿化面积不小于4574.78平方米
运营管理要求:
1、该租赁住房物业严格按照“只租不售”模式管理,仅用于出租,不得出售。受让人应在出让年限内整体持有租赁住房物业并持续出租运营
2、由受让人建立统一的管理及服务平台,对租赁住房进行租赁管理,禁止改变用途使用、转租、群租、闲置及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租约原则不超过6年。受让人应参照政府相关规定,在具体运营细则中明确相关管理要求
3、房屋租金应在租赁管理要求中明确,并按照上海市租赁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实施,租金水平应不高于市场同类房源租金水平,租金价格可根据市场租金水平情况适时调整。配套设施的租金价格参照市场执行。租赁管理未明确部分,应按政府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物业持有要求:
1)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全部租赁住房物业,以上自持物业仅用于出租。
2)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社区配套商业物业、商品住宅用地配套商业物业(除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移交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物业除外);
绿色建筑要求: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建筑应当达到的绿色建筑标准为:根据《上海市绿色建筑“十三五”专项规划》(沪建建材[2016]776号)的要求,按照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
转让、出租、抵押管理:
1)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不动产权证后,应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同时应当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2)受让人如遇破产、重组、撤销等特殊情形需转让约定自持部分的,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执行。
3)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由受让人自持的物业应与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其他房屋一并申请办理初始登记,不得单独办理房地产权证。
4)未满足本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等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改变。在满足本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后,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的,应提前书面告知出让人。
5)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需自持部分物业,应当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受让人应执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违约管理要求: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条件,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拒不接受处罚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由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4)受让人违反本合同中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出让要求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5)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6)因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特别约定:
1、租赁房源须纳入市、区统一运营平台管理,符合市、区住宅租赁相关管理要求。
2、社会租赁住房套型应符合本区域市场定位,鼓励受让人在房型设计及建筑室内空间上创新理念,采用符合市场需求的住房套型。
3、受让人应沿漕河泾港设置不小于6米的防汛通道。
4、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绿地率为35%,最终以审定方案为准。
5、地块北临轨道交通12号线,设计方案应征询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建议与地铁联通,增加轨交出入口
6、整个项目的设计、建设应体现海绵城市设计理念
7、土地原权利人须在地块出让后3个月内完成清退工作。若届时土地原权利人仍无法完成清退工作,受让人因此引发交地时间延误而向出让人提出追究违约责任的,该责任由土地原权利人承担。
8、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或者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应用bim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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