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上海市供用电条例》,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电力执法类)》并已经市经济信息化委2017年第10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裁量基准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5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电力执法类)》(沪经信法[2014]5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