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冒用已故好友之名 “金蝉脱壳”终食恶果
2018-3-12 0:00:00发布79次查看
在明知酒驾不仅危及生命,也会触犯刑法的前提下,仍然有人心存侥幸心理。犯罪嫌疑人王强在自身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冒用他人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又变更联系方式逃匿,2018年2月28日,奉贤区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王强提起公诉。
2015年11月13日晚上,王强一个人在金山吃饭喝酒,由于时间比较晚了,王强打电话给自己的朋友小杰,让小杰开车来接他回奉贤的家里。在开车途中,小杰下车去买烟,王强则径直坐到了驾驶座上并要求由自己开车回家。
没想到车子行驶到奉贤区金钱公路光明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经检查,王强血液中的乙醇浓度达0.91mg/ml,涉嫌危险驾驶。
在接受调查时,王强谎报身份,冒名“刘伟”,并使用刘伟的驾驶证接受处罚。2005年11月14日,“刘伟”被刑事拘留,2005年11月20日,“刘伟”被取保候审。
没想到,在取保候审期间,“刘伟”脱保,换了自己的手机号,让民警一度无法联系到他,之后,侦查人员发现王强是冒用“刘伟”的身份,民警立即对其上网追逃。
终于,2017年10月26日,“刘伟”在镇江被抓获。
经核查,刘伟是王强的老乡,二人关系很不错,刘伟在2010年发生交通事故去世了,王强就一直使用刘伟的驾驶证。事实上,王强根本没有驾驶证。王强认为,反正刘伟去世了,就算警察追究,也追究不到刘伟的责任。王强明知酒驾是违法行为,但是还是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警察不会正好查到他”。之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因为害怕会坐牢,又变更了自己的联系方式。
像王强这种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在马路上驾驶机动车,应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拘留15天的处罚。刑法规定: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强不仅酒后无证驾驶,且在被查获后冒用他人之名接受处罚,被取保候审之后又私自变更联系方式,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日前,奉贤区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文中人物为化名)
上海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