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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3岁小孩骑车,不慎将广场舞大妈撞成十级残废!最近判了!

2018-3-12 5:54:15发布72次查看
  3岁小孩骑自行车,一不小心,将正跳广场舞的大妈撞成了十级伤残!最近,法院判了!
法院援引柳大妈的描述称,2016年9月22日6时30分许,柳大妈在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近龙茗路处的一个公园内跳广场舞时,被一名小男孩骑着儿童自行车自背后撞击、倒地受伤。当时小男孩未满3岁,由其外祖母临时监护,事后小男孩母亲到达现场报警。
之后,柳大妈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她认为,公园守则中明确规定禁止车辆通行,小男孩骑车行为直接导致其受伤,作为监护人,小男孩的父母及其外祖母均未尽到监护职责。
故此,柳大妈起诉至法院,要求小男孩及其监护人共同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合计12万余元。
小男孩监护人则认为,儿童自行车不属游园守则所禁车辆且当时属正常通行,故他们对柳大妈的受伤完全没有责任,无需承担赔偿。
法院:广场舞大妈自负30%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事发当日各方在公安机关所作笔录和在法庭所作陈述,可以确认柳大妈系因跳广场舞后退时,与其身后正骑儿童自行车的小男孩发生碰撞而倒地受伤。
法院认为,当时,较之正在舞蹈且无法观察身后情况的柳大妈,正常前行的小男孩外祖母对于避免危险行为的掌控能力显然更高,故而,小男孩的外祖母存在疏忽,是导致柳大妈受伤的主要原因,但小男孩的外祖母只是属于协助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故仍应由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也认为,柳大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是在跳广场舞时,亦应保持安全风险意识并谨慎注意周边,现其未尽其谨慎安全注意义务而与小男孩相撞,亦有一定过错。综上,法院在根据当事人各自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后果的联系程度,酌定小男孩对柳大妈因本次事故所致损害后果承担70%民事赔偿责任,柳大妈自负30%民事责任。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身体权纠纷一案做出判决,判处小男孩及其父母共同赔偿柳大妈80264.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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