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6日,城管方松中队接居委会上报后至三新北路100弄进行检查,发现该户房屋外南侧正在搭建阳光房。队员立即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开具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并告知业主其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行为,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业主表示了解并签名。
2017年9月18日,队员再次到现场进行复查,发现业主已自行拆除该户房屋东南侧的部分阳光房,但仍保留了南侧大部分阳光房。9月27日,队员至现场送达了《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限期拆除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催告书》。
2017年10月12日,三新北路100弄116号101室业主朱某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认为其剩余阳光房属合法建筑,请求撤销(松)责停决字[2017]第021279号决定书。
2017年12月21日,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出维持松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2018年1月20日,业主朱某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
本案中,中队队员对申请人开具的法律文书中,适用的法律依据均完整且正确。对其违法行为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受住了考验,同时也带给我们执法队员几点启示:
一、切实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随着人民文化水平的提高,城管拆违工作的全面开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因此,我们在办理案件时一定要真正做到依法办事,把事实查清,把案件做实。
二、充分认识案件证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队员在执法时,必须佩戴及正确使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等电子设备,依法取证。文书制作严谨,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无误才能经受得住广大人民的监督。
三、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水平。积极落实“721”工作法,即百分之七十的问题用服务手段解决,百分二十的问题用管理手段解决,百分之十的的问题才用执法手段解决,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变末端执法为源头治理。队员在执法过程中,应以服务手段为主,快速解决群众的诉求,并让当事人认识到自身的违法行为,引导、劝诫其自行整改。只有解决了矛盾的源头,才能让当事人对我们的执法心服口服,使当事人从抵触执法到配合执法,自觉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