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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19年HCFCs销售、使用企业年度备案和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9-1-23 0:00:00发布43次查看

沪环保防〔2019〕6号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19年HCFCs销售、使用企业年度备案和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9年含氢氯氟烃(HCFCs)销售、使用企业年度备案和环境管理工作,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企业依照办事指南做好年度备案
《含氢氯氟烃(HCFCs)销售、使用企业备案办事指南》已发布在“中国上海”网站(www.shanghai.gov.cn)“一网通办/市生态环境局/其他”类别中。
依照办事指南,本市HCFCs受控用途使用(年使用量100吨以下)、销售(年销售1000吨以下1吨以上)企业应于2019年1月31日前,通过“上海市化学品环境管理信息系统”(http://101.230.236.131/whp_front/Login.aspx)网上填报年度备案表,确认数据真实准确后网上提交属地区级管理部门审核,待市级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企业将备案表打印盖章后邮寄至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综合科或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受理窗口(徐汇区三江路55号一楼)办理。属地区级管理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在线(http://10.101.59.138/SHWHPSCSY)完成区级审核。
在生态环境部申请配额或备案管理的相关企业,即本市HCFCs生产、受控用途使用(年使用量100吨以上)、原料使用、销售(年销售1000吨以上)企业,请于2019年1月31日前,通过“上海市化学品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网址同上)网上报送上年度相关数据信息。
二、各级管理部门依法加强事后监管
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国对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中各种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销售、使用,已实行了总量控制和配额、备案管理制度。为此,市、区环境部门要依法加强事后监管,现场执法检查时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本市除特殊用途外,已禁止哈龙、全氯氟烃、四氯化碳、甲基氯仿和甲基溴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相关工艺也已列入了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落后生产工艺目录。
(二)本市已备案HCFCs销售、使用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备案种类、数量进行活动,并不定期重点针对发泡、组合聚醚生产等企业取样检测是否违规使用全氯氟烃。
(三)新建、改建、扩建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生态环境部《关于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大气〔2018〕5号)有关要求。
(四)自2019年1月1日起,根据生态环境部2018年第49号公告,任何企业不得使用HCFC-141b为发泡剂生产冰箱冷柜产品、冷藏集装箱产品、电热水器产品;上述企业也不得申请2019年使用HCFCs的备案。
(五)已取得多边基金支持采取HCFCs替代技术改造的制冷、发泡、清洗行业企业或生产线,不得再使用HCFCs和申请备案。
上海市固废管理中心综合科地址:三江路55号705室;邮编:200235;联系电话:24011549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月7日
上海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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