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金山区漕泾镇征地啦!关于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也来了!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沪〔金〕征地房补告〔2019〕第001号
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7]266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和面积、涉及房屋补偿户数和建筑面积:
1、四至范围为漕泾镇东海村村集体、东海村7、8、12、14组,护塘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护塘村3、5组,金光村6、7、9、10组,沙积村村集体经济组织、10、11、12、14、8、9组,营房村村集体经济组织、2、4、5、15、16组;
2、居住房屋产权数1,建筑面积422.17平方米;
3、非居住房屋产权数0,建筑面积0平方米。
二、土地是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
1、金山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00元(人民币,下同)。
2、金山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价格补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0元。
三、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一)居住房屋补偿:
1、居住房屋补偿方式:
①货币补偿;②产权调换;③易地新建。
2、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式:
①货币补偿或产权房调换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②易地新建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价格补贴)×房屋的建筑面积。
3、产权调换房屋:
①产权调换采用现房安置的,现房坐落金山区龙航路718弄44号101室,金山区龙航路718弄44号102室,金山区山阳镇板桥东路888弄22号104室,金山区山阳镇龙宇路999弄37号503室,金山区山阳镇龙宇路999弄38号502室,金山区山阳镇龙宇路999弄38号602室,总建筑面积584.19平方米,安置均价2750元/平方米(小高层),房屋产权证号为沪(2018)金字不动产权第002972号,沪房地金字(2007)第005225号,沪房地金字(2008)第011093号。
规格:规格单套面积(平方米)
套数三室户132.34、三室户130.24、二室户94.91、二室户94.68、一室户66.01、一室户66.01。
②产权调换采用期房安置的,期房坐落/,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以实测为准),出售均价/元/平方米,预计交房日期为/。
4、易地新建住房的,土地坐落为/,易地新建安置补偿费/元。
5、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费等标准:
①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②居住房屋搬家补助费标准为10元/平方米;
③居住房屋搬迁奖励费标准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腾房的给予1.5万元/户的奖励;
④其他补贴费用标准为(1)、家用设备设施的迁移补贴按金府发(2015)17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2)、房屋装修补偿按宅基地范围内的建筑面积700元/平方米计算,如对上述房屋装修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委托本项目房屋评估机构实地评估后,按评估结果补偿。
6、居住房屋附属物及其构筑物补偿费用: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等及其他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
7、其他事项。
(三)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自征地房屋补偿批准之日起20日为签约期限,具体起止日期另行公示。
(四)房屋补偿评估单位
房屋补偿评估单位为上海百盛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五)房屋补偿实施单位
房屋补偿委托实施单位为上海市金山区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六)货币补偿资金、房源落实情况
居住房屋补偿费用547730元,其他补偿费用(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房屋装修补偿款、)502000元;货币补偿总金额为1049730元,安置房源已按规定落实。
(七)其他事项:
四、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19年2月3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五、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9年1月9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上海市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六、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金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联系人:肖峰黄俊俊
联系地址:山阳镇海丰路506号或金山大道1800号
联系电话:67326081、57953126 监督电话:57952955
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9年1月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金〕征地补告〔2019〕第00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8]582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金山区漕泾镇蒋庄村第二村民小组、金山区漕泾镇蒋庄村第三村民小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29327.6平方米、建设用地753.8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30081.4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漕泾镇农用地62.55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2.55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漕泾镇镇粮棉地4.2元/平方米,蔬菜地6.6 元/平方米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19年2月4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区土地管理部门。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9年1月11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区土地管理部门。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金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联系人:居明华、陆强、黄俊俊
联系地址:山阳镇海丰路506号或金山大道1800号
联系电话:67326082、57953126
监督电话:57952955
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