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向不合理低价中标说“不”
2018-12-28 0:00:00发布101次查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该定标原则应用以来,个别项目出现了不合理的“低价中标”现象,轻则延误了工期,重则造成了安全隐患。我区某新建养老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因中标单位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申请取消该中标单位的中标资格。为了使项目顺利推进,区政府多次组织召开协调会。经了解,该项目投标限价为4475余万元,中标价为3280余万元,与限价相比,中标价降低了约26%,而中标单位也因中标价格问题,迟迟未与代建单位签订合同,延误了工期。
针对不合理低价中标问题,区建管所结合大调研工作,召开了招标投标工作座谈会。有招标代理单位指出,目前施工招标所采用的简单比价法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都使用电脑软件计算合理最低价,是否合理取决于投标单位报价样本数据的合理性,如样本数据本身不合理,则计算得出的也不是合理最低价,并建议,在商务标评审中增加评标委员会对明显低于市场合理价或成本价的报价进行修正,预防投标单位低价围标串标,损害招标人的利益和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鉴于上述案例和座谈会中发现的问题,区建管所在区建管委的指导下,开展了对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不合理低价中标情况”的调研,通过对2017年度50个项目案例的分析、总结,初步发现了不合理“低价中标”的六大成因:1、未经分析,恶意报价;“利益联盟”,集中报价。2、准备不足,仓促招标;政策不熟悉,避嫌不参与。3、暂估价冗多,履约监督不足;违规成本低、惩治力度不够。4、重视不足,专业欠缺。5、评标过程电算化,专家作用被弱化。6、行业自律待提高,诚信机制须完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以下解决措施:
一是倡导理性报价,多策并举优化评标方法,合理入围方式。
优化计算方式,采用“中位数法”入围方式,替代采用计算所有投标单位报价平均值判定入围的方式,减少“利益联盟”集中报价的情况。优化招投标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鼓励建设单位和评标专家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投标报价提出疑问或异议,要求投标单位澄清,使计算机和评标专家优势互补,如确认为不合理报价,评标委员会按最不利于投标人原则予以否决,共同确保进入计算机系统计算的投标报价样本数据的合理性,从而得出较为合理的“合理最低价”,遏制不合理“低价中标”现象的发生。
二是倡导招标方案精细化,逐步探索采用代建制。
加强中标前后建筑材料比对,遏制投标单位“以次充好”行为。招标时,要求招标人列明重要或特殊材料物品清单,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供清单物品的说明书和小样。定标后,将投标单位提供的清单物品的说明书和小样进行封存。施工材料进场时,对照说明书和小样进行验收,对建筑用材进行全过程跟踪。指导招标人充分行使招标过程中的各项权利,慎重筛选投标人。针对黄浦区财政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招投标监管部门向招标人提供三种方式筛选投标人,进一步扩大招标人的合理选择范围,推动合理中标。符合条件的项目投标人报名方式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采用“投标人筛选”的方式;在定标时可采用“复核澄清”的方式。其中,“资格预审”的条件在实际操作上,已放宽到资质要求一级的专业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积极参加评标,切实履行招标人的职权。探索采用代建制,提升建设项目的专业化管理水平。代建制是由项目出资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代建方对项目的可行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全过程进行管理,并按照建设项目工期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项目,直至竣工验收后交付业主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达到一定规模的建设项目,且建设单位能提供合理管理费,可以选择具有较高管理水平的代建单位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通过专业化的项目管理,达到严格控制投资、质量和工期,保证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目的。
三是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并重,完善招投标管理工作体系建设。
倡导施工详图招标,重视履约,加强监管。督促招标人尽可能地完善施工详图,减少暂估价比例,提高招标控制价的精准性。重视施工合同履行阶段的价格监督和服务,着力落实三价公开工作。倡导行业自律,完善诚信建设,构建招投标市场管理新格局。从市场主体自律、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完善诚信机制建设、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并举等方面着手,完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体系建设。
目前,区建管所在招投标监管过程中主动跨前服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加强对招标主体进行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使其充分做好招标前期准备工作,让评标结果更趋合理,受到各建设单位一致好评。严格对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进行考核、评价,促其提升服务质量。本年度共随机抽取三个项目进行标后评估,经资深专家评审,均为优秀;并在市标办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综合评价中取得优异成绩。治理不合理“低价中标”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工作。在政策、制度制定上应更趋合理,诚信建设应更完善,各方主动形成合力,加强联动,共同构建长效机制,彻底根治不合理“低价中标”现象。
黄浦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