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监督技术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8-12-25 0:00:00发布64次查看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监督检测和评价工作,提高公共卫生监督技术服务能力,确保公共卫生监督质量,进一步规范公共卫生监督技术服务行为,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分类管理,规范评价报告编制
建设项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卫生学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分为评价报告表和评价报告书。
1.涉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建设项目。评价报告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卫生学评价。适用评价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仅包括: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或变制冷剂流量多联式空调系统加新风系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卫生学评价。
2.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医疗机构建设项目。适用评价报告书的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包括: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γ刀、X刀等)、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60Co治疗机、中子治疗装置、后装治疗机、核医学设施(单独开展放射免疫、敷贴除外)、涉及使用或贮存密封源的建设项目、涉及术中放射治疗或复合手术室的建设项目、属于本市首次引入的新型放射诊疗设备。除适用评价报告书以外的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适用评价报告表。
3.不属于评价报告表和评价报告书类别的,均属于无需进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卫生学评价的建设项目。其他涉及卫生学评价的建设项目按照现有规定开展。
(二)不断探索,继续完善操作内容
各单位要继续贯彻落实《关于下发<上海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卫监督〔2013〕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行评价规范和相关文件内容与《若干规定》冲突的,按照现行评价规范和相关文件执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应的卫生监督工作指南和手册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内容。
(三)多措并举,提升技术服务能力
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注重能力建设,提升水平,依法依规开展评价、检测等技术服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推动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更好地发挥专业优势,充分发挥卫生机构技术力量在建设项目卫生审核、公共卫生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专业作用。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审核,强化规范意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相关卫生学评价报告规范性的审核,对于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或抄告相关管理部门。
(二)强化机构主体责任,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从事公共卫生监督技术服务的机构应落实日常卫生管理自查工作,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关键作用,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开展自查工作,切实履行机构主体责任,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三)推进质量控制工作,提升技术服务水平
积极推进公共卫生监督技术服务质量控制工作,强化技术服务过程的质量控制督导,加大对卫生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升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实践能力,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公共卫生监督技术服务水平。
三、工作制度
(一)信息报送制度
加强工作信息互通,实行季度报送,于每季度首月10号前报上一季度《公共卫生监督技术服务信息季度报送表》(见附件1)。
(二)联络员制度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联络员负责收集和报送相关信息。请于2018年12月29日前反馈联络员名单回执(见附件2)。
(三)会议制度
结合公共卫生监督技术服务质控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互通工作情况。
联系人:综合监督处赵诣、刘英涛
联系电话:23117907、23117905
电子邮箱:jdc@smhb.gov.cn
附件:1.公共卫生监督技术服务信息季度报送表
2.联络员回执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12月14日
附件1
公共卫生监督技术服务信息季度报送表
单位: 区
编制机构
报告类别
本季度出具报告数量
报告存在的问题
编制机构地址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1.编制机构包括建设项目卫生审核、公共卫生许可和日常监督中提供评价或检测的机构;2.报告类别为:公共场所检测报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卫生学评价报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报告、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放射防护检测报告、生活饮用水检测报告、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学评价报告、游泳场所卫生学评价报告;3.一家机构出具多份报告只需填写一条记录,并在报告类别列详尽列举;4.自2019年3月10起开始报送。
附件2
联络员回执
姓名
单位
职务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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