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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经营者参加城镇职工保险可获参保补贴

2018-12-5 0:00:00发布68次查看

区财政局、人社局、农委等部门日前印发了《关于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给予参保补贴的操作办法》。《办法》规定,自发文日始,对符合条件的我区家庭农场经营者参加城镇职工保险的,有关部门将给与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经营者,区财政予以补贴,每个家庭农场1人。补贴标准按家庭农场经营者月缴付基数金额的60%发放,申请人可向家庭农场承包经营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涉农居委会)提出自愿参保申请。据了解,《办法》所称的“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是指家庭农场经营者和家庭农场其他经营成员按照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办法,集体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家庭农场经营者和家庭农场其他经营成员须具有本区户籍,且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镇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家庭农场承包经营协议,还必须经农业部门年度考核合格,应是现从事家庭农场经营的就业年龄段经营者和家庭农场其他经营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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