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绘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李中良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劳人仲(2018)办字第1364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李中良2018 年5月1日至2018 年5月23日期间工资人民币贰万零叁佰贰拾壹元捌角肆分;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李中良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即双方协议约定的保密津贴、经济补偿金及奖金等)共计人民币伍万捌仟零玖拾肆元整;
三、对申请人李中良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