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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一”男家教十多次将魔爪伸向小女孩,检察长亲自抗诉:判少了!

2018-11-23 5:25:20发布65次查看
  学费昂贵的一对一辅导课程被家长们视为有着100%含金量的“香饽饽”,然而,你可能不知道,其中的某些却连最基本的“安全底线”都没有。
男家教利用在家一对一辅导的机会,10余次对初二的女孩伸出了魔爪,最后一次,女孩刚刚过了14周岁的生日。
性质如此恶劣的案件,一审被判刑三年三个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二审抗诉,检察长陈海鹰则亲自承办此案,出庭支持抗诉。
近日,郭某强制猥亵、猥亵儿童案,二审后获得改判,由犯猥亵儿童罪改为犯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刑期也加重至五年。郭某还被禁止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
检察长为什么亲自抗诉这起案件,他的抗诉获得支持了吗,他抗诉的那个关键细节是孩子的14周岁生日,这又是怎么回事。
“一对一”辅导的中年男老师是个禽兽
去年,“那件事情”发生时小芳(化名)正在读初二,父母给小芳找了一对一辅导老师,每次都是小芳去老师家补课。
没想到人到中年看上去笑眯眯蛮和气的男老师郭某不是个好东西,从去年12月开始补课,一直到今年1月,郭某对小芳动手动脚10余次。其中,今年1月27日最后一次猥亵行为实施时,小芳刚刚过了14周岁生日,且情节最为恶劣。
一审法院认为,郭某多次猥亵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猥亵未满14周岁的儿童直至满14周岁,应从重处罚, 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但是,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依法提出抗诉。
最后一次被猥亵时孩子刚过14周岁生日
这是个关键点
一审法院判决仅以猥亵儿童罪定罪,也就是说定了郭某一个罪。一审法院认为郭某猥亵小芳十余次,就是算“多次”。
但是检察机关不这么认为。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陈海鹰检察长亲自挂帅,带领未成年人检察部办案人员办理该案。
关于抗诉理由,陈海鹰这么跟记者说:“注意到吗,郭某最后一次猥亵小芳,小芳刚过14周岁生日,也就是郭某的猥亵行为时间持续跨越了被害人14周岁前后两个时间节点。而在法律上,14周岁是个很重要的节点。 根据法律规定,14周岁前,和年满14周岁,是两个不同的法益。前者以猥亵儿童罪来定罪,后者则构成了另一个罪名‘强制猥亵罪’。”
“国家对妇女儿童权益有特别的法律保护,这是国家司法文明与进步的表现。作为司法机关,必须落实到个案的办理上,即在法律适用中体现从重原则,能两罪不定一罪,能从重绝不能从轻。本案中,被告人从事教育职业,利用其面对年幼女孩的身份地位、力量、认知优势,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在10次以上, 最后一次行为性质尤为严重,不能笼统地认定为‘多次’,更不能让最后一次能独立认定且情节恶劣的行为,被之前历次行为吸收。这既不符合本案事实特征,没有体现从重原则,也不符合立法精神。”
因此,陈海鹰认为,郭某应该二罪并罚。
一罪改判为二罪
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改为五年
2018年9月25日,在二审审理中,陈海鹰检察长作为检察员出庭支持抗诉,他说:“我们办理案件,保护的不仅是案件中被害未成年人的权益,更要考虑其长远的身心健康,还有对家庭教育的引导和培训机构的规制,使更多的家庭与孩子,也包括我们自己的子女免遭类似不法侵害。”
“我要再次重申,这个案件的审理意义,已经超出了案件事实、情节与法律适用的本身。对这个案件的认定与量刑,还应从人文的角度,体现与结合社会公众的预期、心理感受的程度和社会公德的养成,从更高更宽泛的角度去审视。”
庭审过程中,陈海鹰向法庭进一步明确了“最后一次猥亵行为具有强制性”“原审被告人的猥亵行为至少在十次以上”等关键事实。同时,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行特殊保护的角度,建议法庭对郭某判处从业禁止。“对被告人予以严惩,不但能让其付出代价,起到惩戒作用,更重要的是发挥警戒、教育、预防作用,推动引导社会公序良俗的形成。”
郭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律裁判。
2018年11月6日,杭州市中院依法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抗诉意见,判决郭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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