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只剩下一个多月了!
你脱单了吗?你买房了吗?你有存款吗?
所有的铺垫只为了这个好消息!
上海这8个区共有产权房今起启动申请!
非沪籍也能申请!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又称经适房,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低价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所建的房屋。
上海共有产权房,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房屋产权按照比例由政府和市民共同拥有。
共有产权住房属于你吗?
买房初期,这个房子的费用由购房人与政府、住房协会或其它社会非盈利机构按出资份额共同享有产权。
买房之后,随着收入的提高、财富的积累,购房人可逐步增购产权,直至最终完全占有产权。
之前只能买一个洗手间的钱,
说不定现在能买一个套间了!
(越来越膨胀了!)
有你所在的区吗?
01
静安区
咨询阶段
时间:2018年11月20日至2018年11月26日
请居民家庭带好身份证,户口簿,户籍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原住房已被拆迁的,需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凭证,婚姻证明等有效凭证原件前往受理点。
受理阶段
时间:2018年11月27日至2019年1月19日
提出申请必须做好充分的材料准备,材料提交不正确或者不齐全的,将不予受理。受理期间内申请家庭递交材料不分先后,建议居民在材料准备齐全的前提下,尽量分散前往。
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以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等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
(四)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
(五)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不动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应当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六)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前溯1年内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领取各类补助、补贴的证明,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说明,房屋出租协议或者合同,以及《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沪民救发〔2014〕75 号)规定的其他收入证明材料。
(七)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材料,包括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车辆登记证书,非居住类房屋或者外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关凭证,以及《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沪民救发〔2014〕75 号)规定的其他财产证明材料。存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前溯1 年内出售、赠与、支取使用较大价值财产情形的,还需要提供有关说明和有效凭证。
(八)申请人为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优先供应对象的,还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
(九)同住家庭成员签名的同意申请人申请的家庭协议。
(十)申请人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十一)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各街镇受理地址
长宁区
长宁区第七批次(2018年)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咨询受理工作(仅限本市户籍家庭)即将全面启动:
咨询时间:
11月20日—11月30日:开展本区第七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咨询工作。
受理时间:
12月1日—1月31日:开展本区第七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受理工作。
申请受理地点
浦东新区
申请受理时间及地点
浦东新区定于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1月20日开展“2018年(第七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工作,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申请受理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展开初审、复审及公示工作(审核通过家庭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放《登录证明》);
审核结束后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公开组织进行摇号轮候排序;并根据房源建设调配情况开展看房、选房、签约等工作(上述工作的开展住房保障机构将书面通知申请通过家庭)。
因选房等事项不受申请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影响,在申请受理期间,申请家庭可结合自身实际,并根据各街镇计划安排,有序到户籍所属街镇明确的时间、地点(见文末)咨询和提出申请。
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制订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一)、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4)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可以调整住房面积核算方式。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另行制订。
(二)、供应标准
对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1)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2)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3)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4)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但须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申请提交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以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本人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指除申请人之外,其他参与住房面积核查或经济状况核定的人员,下同)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等户籍或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应提交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需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
(1)在岗人员(包括实习、见习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从业人员收入证明》、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加盖公章的工资单或者工资签收单;若为劳务派遣人员,还应提供:劳务派遣关系证明;若为出租车司机,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出租车司机营运信息及收入说明》;
(2)长病假人员、内退人员、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人员及外地离岗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从业人员收入证明》;
(3)协保人员应提供:户口所在街道(镇)人保部门出具的证明;
(4)外省市办理离、退休人员、支内回沪人员应提供:养老金银行存折明细或发放部门出具的养老金证明;
(5)现役军人应提供:所属部队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士兵证;若为已转业(复员)或退伍人员,应提供转业(复员)证明或者退伍证明;
(6)出租房屋人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7)领取抚养费人员应提供:父母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8)需要核对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属于本市非农就业状态农业户口的,应提供:从业人员收入证明、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或者工资单(条)。
7、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
(1) 拥有机动车辆人员应提供: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
(2)拥有股票人员应提供:指定交易或结算券商出具的对账单(交易明细);
(3)拥有债券人员应提供:债券凭证;
(4)拥有基金人员应提供:基金对账单;
(5)拥有商业保险人员应提供:保险合同;
(6)拥有本市非居住房屋或外省市房屋(含非居住房屋)的应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属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照片及房屋情况申报表;
(7)拥有公司或企业股份人员应提供: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等关于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材料。
8、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财产价值超过60000元(含60000元)的,须提供合理说明、资金流转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9、其他与经济状况核对有关的材料。
10、申请人为烈士遗属或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
11、同住家庭成员签名的同意申请人申请的家庭协议。
12、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13、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虹口区
虹口区第七批(2018年)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咨询受理工作将于2018年11月20日正式启动,具体内容如下:
咨询受理工作时间
自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01月21日止,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政策宣传、咨询受理活动。
受理地点: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
受理时间:上午8:30—11:00、下午1:00—4:00(国定假日休
息,双休日只发申请须知,不受理)。
咨询、发表日期:2018年11月20日至12月19日;
收件日期: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01月21日。
申请受理结束后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户口年限、婚姻状况、住房面积、经济状况等核查工作。
咨询申请受理地点
本市户籍家庭,请申请人代表在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非本市户籍家庭,居住证持证人工作单位应当注册在虹口区,且在本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请在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住房保障窗口
(一)本市户籍家庭申请条件
按照《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沪府发[2014]53号)第一条准入标准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申请人以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本人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指除申请人之外,其他参与住房面积核查或经济状况核定的人员,下同)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等户籍或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应提交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需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
7、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
8、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财产价值超过60000元(含60000元)的,须提供合理说明、资金流转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9、其他与经济状况核对有关的材料。
10、申请人为烈士遗属或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
11、同住家庭成员签名的同意申请人申请的家庭协议。
12、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13、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注:上述材料在申请提交时缺一不可。
非本市户籍家庭准入标准
(一)非本市户籍家庭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申请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
2、在本市无住房,在提出申请前五年内,不得在本市有住房出售或赠与行为;
3、结婚满一年;
4、在现工作单位工作连续满一年且工作单位在提出申请所在地注册连续满一年;
5、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
6、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本次试点在虹口、松江和金山三个区开展。
居住证持证人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且家庭限于申请人与配偶、申请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以及丧偶申请人与其未婚子女三类情形。
(二)非本市户籍家庭申请需要准备的材料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本人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原件)。
4、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子女的单身承诺书(原件),丧偶的,提供死亡方的火化证(或死亡证明)。
5、申请人工作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6、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内的收入证明:
7、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2018年10月31日)的财产情况证明:
8、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财产价值超过60000元(含60000元)的,须提供合理说明、资金流转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9、其他与经济状况核对有关的材料。
10、申请人为烈士遗属或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
1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居住证状态、社保或个税缴纳情况、婚姻状况、住房情况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12、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注:上述材料在申请提交时缺一不可。
申请时需要注意的其他方面
首先,根据家庭需求和人员情况,确定申请房型;
其次,结合家庭经济状况和申请成员结构,考虑付款方式;
申请时被记录为不良信用记录的情况
根据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供应的相关规定,申请家庭在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如实申报家庭基本信息,据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个人或者单位为申请对象出具证明材料的,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违反诚信承诺或相关规定,经住房保障机构查实存在失信行为的,将记录失信对象不良信用信息,并按照住房保障诚信制度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失信行为名录附后。
上海市住房保障失信行为名录
(申请审核部分)
本批次申请受理期限为时60天,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并不会影响通过审核后的轮候排序。所以,参考前几批居民申请受理的情况,预计正式受理开始后的第一周内,前来咨询、申请的居民会比较集中,各街道和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应对受理高峰已作出相应准备,也建议有申请意愿的申请家庭可错峰申请。
05
松江区
一、咨询、申请受理时间
2018年11月2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开始接受咨询,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22日正式受理(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申请受理结束后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户口年限、婚姻状况、住房面积、经济状况等核查工作。
二、咨询、申请受理地点
1、本市户籍家庭,请申请人代表在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非本市户籍家庭,居住证持证人工作单位应当注册在松江区,且在本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请到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3、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信息
三、申请时被记录为不良信用记录的情况
据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供应的相关规定,申请家庭在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如实申报家庭基本信息,据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个人或者单位为申请对象出具证明材料的,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违反诚信承诺或相关规定,经住房保障机构查实存在失信行为的,将记录失信对象不良信用信息,并按照住房保障诚信制度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失信行为名录附后。
上海市住房保障失信行为名录(申请审核部分)
友情提醒
预计咨询和正式受理的第一周,前来咨询、申请的居民会比较集中,建议有申请意愿的申请家庭可错峰咨询、申请(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并不会影响通过审核后的轮候排序)。
06
奉贤区
咨询受理时间:
自2018年11月26日至2018年12月7日开始咨询,自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1月25日正式受理(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申请受理结束后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户口年限、婚姻状况、住房面积、经济状况等核查工作。
申请条件:
1、申请人以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本人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指除申请人之外,其他参与住房面积核查或经济状况核定的人员,下同)的身份证。
3、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等户籍或居住证明。
4、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应提交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
5、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需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
7、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
8、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财产价值超过60000元(含60000元)的,须提供合理说明、资金流转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9、其他与经济状况核对有关的材料。
10、申请人为烈士遗属或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
11、同住家庭成员签名的同意申请人申请的家庭协议。
12、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13、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供应标准:
1、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2、2人申请家庭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3、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审核流程
金山区
申请受理时间:
自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1月20日(双休日及国定假日受理工作由各镇、街道、工业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注:其中2018.11.20-2018.11.30为咨询活动周
本次配套供应房源:
申请条件:
本市户籍居民: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三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两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4、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申请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
2、在本市无住房(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或赠与行为);
3、已婚(需结婚满1年);
4、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
5、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
注:条件时间审核点为2019年3月31日
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人以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本人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指除申请人之外,其他参与住房面积核查或经济状况核定的人员,下同)的身份证。
3、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等户籍或居住证明。
4、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应提交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
5、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需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
7、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
8、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财产价值超过60000元(含60000元)的,须提供合理说明、资金流转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9、其他与经济状况核对有关的材料。
10、申请人为烈士遗属或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
11、同住家庭成员签名的同意申请人申请的家庭协议。
12、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13、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非本市户籍居民还需提供:
1、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居住证积分、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
2、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在本市纳税情况。
3、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居住证持证情况。
供应标准:
1、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2、2人申请家庭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3、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注:
1、不符合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基本准入标准的家庭成员,可以列入住房面积核查和经济状况核对人员范围,但不列入住房供应人员范围。
2、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调整部分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算方式:
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有关规定,在同一户口所在地住房中居住的下列对象,按照规定提出申请的,可以调整其住房面积核算方式:
1、具有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人士的一个家庭;
2、两个及以上的家庭;
3、两个及以上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的人士;
4、一个及以上的家庭和一个及以上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的人士;
5、非夫妻异性成年人住在该家庭唯一居室内的。
具体规定:核定面积家庭人数为2人的,扣减建筑面积10平方米;核定面积家庭人数为3人及以上的,扣减建筑面积15平方米。
申请审核流程和办理时限申请时限图:
(相关时间节点按照保障机构收齐资料和正式接受委托之日起算)
崇明区
申请受理时间:
2018年本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于2018年11月20日开始,至2019年1月25日结束(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申请受理结束后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户口年限、婚姻状况、住房面积、经济状况等核查工作。
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5、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申请提交材料:
1、申请人以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本人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指除申请人之外,其他参与住房面积核查或经济状况核定的人员,下同)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等户籍或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应提交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需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
(1)在岗人员(包括实习、见习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从业人员收入证明》、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加盖公章的工资单或者工资签收单;若为劳务派遣人员,还应提供:劳务派遣关系证明;若为出租车司机,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出租车司机营运信息及收入说明》;
(2)长病假人员、内退人员、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人员及外地离岗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从业人员收入证明》;
(3)协保人员应提供:户口所在街道(镇)人保部门出具的证明;
(4)外省市办理离、退休人员、支内回沪人员应提供:养老金银行存折明细或发放部门出具的养老金证明;
(5)现役军人应提供:所属部队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士兵证;若为已转业(复员)或退伍人员,应提供转业(复员)证明或者退伍证明;
(6)出租房屋人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7)领取抚养费人员应提供:父母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8)需要核对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属于本市非农就业状态农业户口的,应提供:从业人员收入证明、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或者工资单(条)。
7、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
(1) 拥有机动车辆人员应提供: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
(2)拥有股票人员应提供:指定交易或结算券商出具的对账单(交易明细);
(3)拥有债券人员应提供:债券凭证;
(4)拥有基金人员应提供:基金对账单;
(5)拥有商业保险人员应提供:保险合同;
(6)拥有本市非居住房屋或外省市房屋(含非居住房屋)的应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属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照片及房屋情况申报表;
(7)拥有公司或企业股份人员应提供: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等关于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材料。
8、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财产价值超过60000元(含60000元)的,须提供合理说明、资金流转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9、其他与经济状况核对有关的材料。
10、申请人为烈士遗属或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
11、同住家庭成员签名的同意申请人申请的家庭协议。
12、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13、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申请表格领取: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请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