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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72街坊)

2017-10-10 0:00:00发布113次查看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永年路51弄、徐家汇路52号,西至顺昌路,南至徐家汇路,北至永年路。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20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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